一、自2016年11月起,国药集团下属中国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中药)在药材股份的持股比例为25%。对药材股份,国药集团、国药中药既非控股股东、也非实际控制人。
二、国药集团从未授权药材股份及其所属企业以“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国药集团”“国药集团成员企业”等名义开展宣传、投资等行为,也未授权其使用国药集团注册商标。
三、对药材股份涉嫌侵害国药集团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虚构股东大会会议,伪造股东大会决议、伪造国药中药董事签字、伪造变造公司章程等违法行为,国药集团、国药中药已依法提起诉讼并获法院支持;对药材股份伪造印章等涉嫌犯罪行为,已向公安机关依法报案。
我公司未授权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或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医药集团”、“国药集团”字样,也未授权其以“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国药集团”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投资或合作。
请相关主体对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利益受损。
1.我公司未授权国药药材(佛山)医药有限公司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也未授权其以“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国药集团”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投资或合作。
2.对国药药材(佛山)医药有限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我公司将向公安机关控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我公司将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行政或民事法律责任。
请相关主体对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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