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不少理发店理发师在为顾客提供美发服务时,会进行拍摄直播,并上传到网上。如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顾客被擅自拍摄,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
理发师小华在短视频平台上经营了一个社交账号,平常会将自己为顾客理发的视频发布在平台上,通过短视频平台推广引流。
2024年2月,李女士来到小华工作室理发时,发现小华将一部手机架立在镜子旁,李女士随即询问小华“是不是正在拍摄?”小华连忙否认,却始终没有拿走手机。出于谨慎,李女士又多次询问小华“如果是在拍摄,请立即停止,并删除视频!”对于李女士的询问,小华均多次予以否认。
一个月后,小华将李女士理发的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该理发视频记录了双方的聊天探讨过程以及理发前后对比,引发了粉丝围观和讨论。李女士发现后与小华进行了沟通,小华当时便将视频下架,并在微信上向李女士道歉。
李女士认为,理发师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视频发布在网上,侵犯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理发师公开进行书面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其损失。
小华称,其发布视频的行为不存在侮辱、欺诈、诽谤内容,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其行为不构成对李女士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理发师的行为是否对消费者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构成侵害?若构成侵害,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理发视频系理发师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拍摄,理发师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就将理发短视频等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进行网络公开传播。作为一家营利性理发工作室,不能排除理发师使用消费者理发视频的营利性目的,故其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
但鉴于理发师发布视频的初衷在于展现理发技术,在理发时询问消费者职业、爱好等,是为针对消费者的个人特质进行发型设计而做出的简单询问,主观上并不存在贬损或丑化消费者的故意,且案涉视频中公开的内容尚未涉及对个人侮辱、欺诈、诽谤信息,也不涉及个人私密领域的隐私信息,故其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现李女士要求小华赔礼道歉亦于法有据,但小华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法院综合考虑小华发布视频的形式和范围,并考量小华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及造成影响等实际情况,遂判决小华在媒体平台上致歉七日,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互联网不是人们规避法律与道德的空间,一旦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播或者发布视频,该行为如若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将会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
在生活中,如果理发师通过“恶搞”制作的理发短视频超过合理限制,造成侮辱、贬低他人人格或扭曲他人形象,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如果理发师将其与消费者聊天过程中涉及到的消费者隐私信息也发布在社交平台,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消费者一旦发现被短视频侵权,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卢越
(点击关注工人日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