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离职了,还能拿到上一年的年终奖吗?

时事   2024-11-20 16:42   北京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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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 月,夏某入职某电子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研发,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等常规项目进行了具体约定,但对年终奖的发放并未涉及。入职后,夏某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奋的工作态度,为公司解决了不少技术难题,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2024 年 1 月,因为家庭原因,夏某经过深思熟虑后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夏某要求公司支付每年3月份左右发放的年终奖。没想到,公司一口拒绝,理由是《员工手册》中有“年终奖对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的明确规定。夏某感到十分惊讶和困惑,声称从未听说过有这样的规定,也从未见过公司正式公示或向员工传达过这一规定。公司则表示,这一制度在夏某入职前就已经制定,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也有公布,夏某理应知晓这一规定。夏某认为自己为公司付出了多年的辛勤努力,且在过去的一年中工作成绩斐然,不能因为离职就被剥夺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公司则坚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拒绝向夏某支付年终奖。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于是,夏某提请劳动仲裁。那么,离职员工是否有权获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呢?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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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用工领域,离职员工是否有权获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一直是一个争议频发、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一种额外奖励,其是否发放、发放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其发放规则也往往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该如何发放,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年终奖的发放与否以及发放对象。本文聚焦“离职员工是否有权获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这一争议焦点,从劳动合同约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公平原则、离职原因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劳动合同是否事先约定?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法律文书。离职员工是否有权获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若双方已“约定在先”,发生劳动争议时,应从其约定。

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上一年度工作满一定期限,且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使离职也有权获得年终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拒绝发放年终奖,就构成了违约,离职员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对象必须是在岗职工,离职员工主张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小。

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的发放对象和条件都没有明确提及离职员工,或者约定模糊不清,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参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其他相关因素来判断。

二、劳动规章是否依法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俗称“企业内部宪法”,在规范劳动者行为和确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制定了年终奖制度,详细且明确规定了离职员工的相关待遇,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按照制度执行。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三个法律要件,缺一不可。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并且事先告知员工,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判断离职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在劳动合同没有事先约定,企业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年终奖应当与员工的工作付出和业绩完成相挂钩。年终奖是对员工上一年度工作业绩的奖励,如果离职员工在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出色,为企业做出了显著贡献,那么剥夺其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离职员工如果上一年度工作满一年,离职前已经通过绩效考核,具备参与领取年终奖的业绩考核条件,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事先都没有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

四、劳动者因何原因离职?

劳动者的离职原因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离职原因,采取不同的对应之策。

比如,如果劳动者主动离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如家庭变故、重大疾病等),而非主观上的过错或工作的懈怠,且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情况,不能简单地以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简单粗暴地“一刀切”,不仅对劳动者不公平,也可能会对单位内部的激励机制和员工忠诚度产生负面影响。

反之,如果劳动者是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用人单位如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则可视为用人单位恶意阻止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成立,在劳动者能够证明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

本案中,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与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具体约定,那么年终奖的发放就需要依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声称《员工手册》中有“年终奖对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的规定。然而,夏某表示从未见过或听说过这一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有义务将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员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夏某在入职时或在职期间知晓并同意了这一规定,那么,这一规定对夏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年终奖通常被视为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奖励,夏某在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符合公司的要求,其工作成果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基于公平原则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司应当给予其适当的年终奖作为对其劳动成果的认可和回报。最后,仲裁委综合考虑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夏某的离职原因、工作表现等因素,裁定电子公司应依法支付夏某上一年度的年终奖。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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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总工会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业林)

来源:《工会信息》编辑部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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