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普法小课堂——《民法典》

文摘   2024-12-19 16:04   山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法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适用


1、自愿施救:指救助人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救助人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不是必须要救,而是自愿去救。

2、限定场景为紧急情况下的救助行为,紧急情况下对救助的需求具有紧迫性,延迟救助可能对被救助人健康权益影响大,非紧急情况下尽量选择寻求专业机构救助。

3、损害不是指原发性损害,而是指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导致的其他损害。

4、救助人对其自愿施救行为导致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院场景:
医务人员院外紧急施救非法定义务,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理解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1、“过度”或“不必要”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或医学伦理规范、检查或治疗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与疾病诊疗无关的过度消费;
2、“防御性医疗”有其形成的社会原因,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求利倾向,一方面反映了医患关系紧张导致医疗机构出于防御目的而对患者进行超出行业一般标准的诊疗措施;
3、“不必要”还是“适度”诊疗,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医患双方往往难以达成共识,需要加强医患沟通。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适用


1、患者隐私是指患者的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例如患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就诊活动轨迹、身体隐私、病床单位或诊间等。
2、患者个人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3、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大量的患者隐私信息,保护患者隐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侵害患者隐私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侵权行为表现为泄露或未经同意的公开,比如通过微信、微博、直播软件等途径传播、提供给与患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与诊疗无关的公开场合宣扬等,有这种行为就承担责任,不要求有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5、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还有可能面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在职业档案里留下污点。
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理解适用


1、医疗机构属于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
2、医师在医疗机构内属于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
3、其他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急救中心等;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包括承运人、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船长等。

4、及时施救包括亲自施救以及联系国家机关、急救机构等。 


医院场景: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场所)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7条: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医师法》第27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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