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认定赌博等行为构成违纪是否必须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认定为前提
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20期
一、基本案情
孙×,中共党员,A市B县县委原副书记。
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孙×先后12次与其朋友王×、韩×等人采取打麻将、“斗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巨大,其中孙×共赢得35万元。2016年9月,孙×因涉嫌严重违纪被A市纪委立案审查。
二、处理意见
在该案处理中,对孙×是否应该给予党纪处分及能否直接依据纪检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认定孙×的赌博行为构成违纪,存在不同理解。A市纪委提出,孙×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有关规定,已超过追究时效期限,公安机关不能再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纪检机关也不能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我们经研究认为,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关于“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的规定,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违反党纪应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纪检机关都应依规作出处理。在本案中,是否应对孙×的赌博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纪检机关独立作出判断。
具体地,在纪律审查中,发现被审查人存在赌博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如公安机关已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二是如公安机关未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期限,纪检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不需要以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如对被审查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在此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未超过6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处分后,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2021年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5年。
提示
该钟纪晟指导意见形成于2016年11月,如果党员赌博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应适用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处理。鉴于《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修订,对文中引用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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