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镇驴肉火烧店喝酒过失致人死亡,男子被判刑

民生   2025-01-13 11:41   河北  

【前言】朋友聚会喝酒是好事,可因为喝酒闹出事,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终将难逃法律的惩罚。一起来看下这起曾发生在新镇的事件,大致情况如下:(人物均为化名)

据悉,2017年7月7日18时许,张某某和聂某等人在文安县新镇镇四村“口口香驴肉火烧”饭店吃饭饮酒。期间,张某某走出饭店欲离开,聂某拽张某某回屋继续喝酒,二人发生撕扯。

撕扯终,张某某用手推聂某前胸,聂某仰面倒在公路上不起。随后聂某的母亲赶到,众人将聂某抬上三轮车某至家中。当夜,聂某处于昏睡中。次日凌晨5时许,聂某的母亲发现聂某鼻子及嘴内出血,生命垂危,遂将聂某送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聂某死亡。

经文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聂某符合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继发异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二审认为,张某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犯罪行为给聂某某、郭某某(聂某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张某某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审判处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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