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2家公司串通投标被处罚!

民生   2025-01-27 11:43   河北  

【1】
信用主体名称:霸州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建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03-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22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934969
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违法事实:霸州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罚机关: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
信用主体名称:霸州市钵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03-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22
处罚内容: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016809
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违法事实:霸州市钵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罚机关: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205301”,裁量幅度“较轻”,违法情节和后果“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同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以上来源: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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