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欠条中约定“不经法院处理”
你却将我告到法院
难道约定是无效的吗?
法院:约定排除了对方的基本诉讼权利,
与法相悖,无效!
2024年3月,张华与李明达成买卖合意,李明从张华处购买空调用于酒店经营,张华按时交付货物后,李明却没有支付货款。同年7月,双方结算货款并出具欠款条,约定了货款本金、利息以及发生纠纷时“不经法院处理”等事项。事后,经张华多次催要,李明拒不支付拖欠货款,张华无奈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李明承认欠张华货款及签订欠款条的事实,但辩称该欠款条上约定“不经法院处理”,认为原告起诉不正确。同时李明称其目前暂无还款能力,拒绝支付货款。
承办法官认为相比一纸判决,调解更能从根源上消融纠纷坚冰,重塑和谐关系。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进行耐心地释法析理,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产生和解意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分期还款的清偿方案,两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以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