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二人约定纠纷“不经法院处理”,但被告上法庭!

民生   2024-12-17 18:43   山东  

明明欠条中约定“不经法院处理”

你却将我告到法院

难道约定是无效的吗?

法院:约定排除了对方的基本诉讼权利,

与法相悖,无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张华与李明达成买卖合意,李明从张华处购买空调用于酒店经营,张华按时交付货物后,李明却没有支付货款。同年7月,双方结算货款并出具欠款条,约定了货款本金、利息以及发生纠纷时“不经法院处理”等事项。事后,经张华多次催要,李明拒不支付拖欠货款,张华无奈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诉讼过程中,李明承认欠张华货款及签订欠款条的事实,但辩称该欠款条上约定“不经法院处理”,认为原告起诉不正确。同时李明称其目前暂无还款能力,拒绝支付货款。

承办法官认为相比一纸判决,调解更能从根源上消融纠纷坚冰,重塑和谐关系。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进行耐心地释法析理,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产生和解意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分期还款的清偿方案,两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本案中,张华和李明签订的欠款条中约定“不经法院处理”,该约定排除了对方的基本诉讼权利,与法相悖。法律明文规定,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以司法救济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选择诉与不诉的权利,但不能事先通过约定来排除诉权。故欠款条中“不经法院处理”的约定已经超出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处分的诉讼权利的范围,属无效条款。
此外,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预先放弃担保期间的约定均是无效的,这些约定也都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部分实体性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权利是公民的坚固盾牌,不可被随意击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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