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于2002年5月1日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进行第四次修正
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
“坚持预防为主 守护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每一位劳动者都是我们社会建设的一份子,每一位劳动者也都需要被保护。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
要构成《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4个条件:
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职业健康体检具有针对性。如就业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针对即将从事有害作业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的。
2.职业健康体检具有特异性。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
3.职业健康体检具有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对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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