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13】
【考点总结】
《刑法》第269条:【事后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
在第三者并没有妨碍行为人的任何目的时,行为人误以为第三者要夺回财物或者实施抓捕,而对第三者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如何处理?换言之,针对此“完全无关的第三者”,虽然存在主观的关联性,但并无客观的关联性时即出现对象错误时,是否成立事后抢劫?
1.观点一:否定说认为(通说),如果强调事后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同质性,则应当要求“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客观的关联性,即针对本案第三人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于防止财物被追回,客观上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此这种情形也要认定成立事后抢劫罪并不妥当。
2.观点二:肯定说认为(少数说),刑法第269条属于法律拟制,其既没有对暴力、胁迫的对象做出特别限定,也没有要求暴力、胁迫行为起因于先前的盗窃等行为被发现。换言之,刑法第269条仅要求犯盗窃等罪的行为人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所以,即使第三者并没有妨碍行为人的任何目的,也要认定成立事后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