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家孩子小时候性格怎样?”
“你们的家庭关系融洽吗?”
“这位同学在校期间表现如何?
跟同学们关系怎样?”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或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其主观、客观原因,为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而言,关键在于不同案件因人施教,找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感化点”,以便对症下药,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因此,开展社会调查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审查逮捕阶段
办理涉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不仅要全面了解全案犯罪事实,还要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监护情况、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等进行社会调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提供一定依据。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对重大恶性、具有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和有碍诉讼等确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批捕外,其余的都要从实际出发,因人而异,把社会调查作为捕与不捕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审查起诉阶段
办理涉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在对全案事实、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关规定情况的,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严格的适用条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全面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动机,选择对涉罪未成年人更为妥当的处罚方式,同时也便于后续开展个性化帮教奠定基础,助力其重新回归社会。
检察机关可以自行通过走访、调查等形式开展社会调查,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社工机构开展社会调查。
通过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老师、同学等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对未成年人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以及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最终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近年来,临潼区检察院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150余人,委托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延伸检察职能,整合社会资源,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规定:
社会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特点、健康状况、成长经历(成长中的重大事件)、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教育程度、学习成绩、一贯表现、不良行为史、经济来源等;
(二)社会生活状况,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家庭教育情况和管理方式、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和关系、监护人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有无重大疾病或遗传病史等)、社区环境(所在社区治安状况、邻里关系、在社区的表现、交往对象及范围等)、社会交往情况(朋辈交往、在校或者就业表现、就业时间、职业类型、工资待遇、与老师、同学或者同事的关系等);
(三)与涉嫌犯罪相关的情况,包括犯罪目的、动机、手段、与被害人关系等;犯罪后的表现,包括案发后、羁押或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悔罪态度、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社会各方意见,包括被害方的态度、所在社区基层组织及辖区派出所的意见等,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社会帮教措施;
(四)认为应当调查的其他内容。
来源 | 临潼区检察院
文字 | 曹瑞楠 编辑 | 李繁
校对 | 陈关格格 审核 |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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