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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惕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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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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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非法小锅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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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危害?
1.易发生高空坠物事故
卫星接收设备对于安装要求和工艺要求较高,“非法小锅盖”往往达不到安装技术要求和规范,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非法小锅盖”多安装在高处,没有经过科学的抗风设计,质量低劣,容易锈蚀,难以保证安全。一旦被大风掀翻,高空坠物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收视信号不稳定
“小锅盖”接收路径非法,受天气、地形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可能收看不到电视节目或收视信号不稳定。
3.影响房屋内外环境
“非法小锅盖”安装不规范,线路不整洁,影响室内装潢效果,外置的“锅盖”影响房屋环境和室内采光。
4.影响无线信号和人体健康
“非法小锅盖”安装在阳台或外墙上时,对正常无线通讯、网络信号等也会产生干扰。当“小锅盖”高频头在接收和放大卫星信号时,可能会对人体尤其是孕妇和儿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非法“小锅盖”不但影响家人健康,也容易造成邻里矛盾。
5.易发生雷电事故
在雷雨天气中,雷电通过电磁场的作用会在“小锅盖”上产生瞬间强电流,并带入室内,会烧毁电视机、引发电路事故,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6.传播非法内容
有些“小锅盖”可以接收到含有迷信、反动、分裂、暴力、低俗等内容的节目,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等带来极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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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主要
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管理规定》和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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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如何实施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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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销售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如何处理?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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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
和个人如何处理?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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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可以使用直播卫星接收设备?
有线电视通达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只有无法连通有线电视的山区和偏远地区群众才能申请安装,每户可申请购买一台“村村通”直播卫星接收设备,而且只能在指定的农户家安装使用,不能异地安装使用,也不能倒卖、转让和转送“村村通”卫星接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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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和场所可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卫星传递的境外电视节目?
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看境外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温馨提示
各位居民朋友,如果您家还在使用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一定要马上拆除!
部分法规解读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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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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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邵成官
初审丨胡冬云
校审丨谢 斌
审核丨李春林
投稿邮箱:7598163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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