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云南省磨憨铁路口岸获批离境港,昆明王家营西站获批启运港,启运港退税政策首次落地云南。
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后,对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只需在报关时选用启运港退税方式,办理放行手续后,即可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报关离境申报退税时间将显著缩短,有效避免国内段运输等原因造成的退税等待,有利于提高出口企业资金周转率,降低资金占用财务成本。同时,该政策的落地实施,将有利于云南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强昆明国际陆港建设,推进中老铁路与中欧班列贯通衔接,提升内联外接效率,有助于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增强辐射带动效应和集聚能力,促进西南沿边地区开发开放。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与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昆明市财政局及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沟通对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落实措施,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下面
带你了解
云南省启运港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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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一般情况下,企业需将货物运到出口离境港口,办理好结关手续后,海关部门才生成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待税务部门接收后,出口企业才能申请出口退税。
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在货物离开启运港后,海关部门会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供企业办理退税申报,大幅缩短退税周期,节约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一)离境港
(二)启运港
(一)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
(二)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三)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来源:云南发布
资料:云南省财政厅
编辑/制作:刘晓婕
审读:喻劲猛 校对:张三亚
审核:尤祥能 余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