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本罪是个罪,不是类罪,是兜底性罪名,只有无法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才能构成本罪。本罪所要求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
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
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醉驾肇事后继续驾驶肇事,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里的“不特定”包括对象与结果的不特定,即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反之,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立案及量刑标准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结语」
此事件再次提醒公众,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庆祝节日或特殊场合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方法,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律师介绍
陈小庆 律师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婚姻家事
电话:1521663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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