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聚合力 化解矛盾促和谐

政务   2024-07-31 20:00   云南  

近年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着眼曲靖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的整体大局,准确把握当前犯罪结构的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不断上升),以能动检察履职为大局服务,通过做实刑事和解工作,推动信访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源头化解。近年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和解共对涉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犯罪的149件17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取得零信访、零上访、零申诉的良好效果。


发挥机制优势

 前移和解窗口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利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制度设计优势,在发案后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的和解意向并研判和解可能性,引导侦查机关组织当事人先行和解,提高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率。

此外,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发挥与公安机关联合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近水楼台”优势,对公安机关立办的刑事案件不定期进行梳理、筛选,对存在刑事和解可能的案件进行清单化管理,在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同步收集当事人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等信息,为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量身定制”调解方案打好前期基础。

主动调查走访 

找准和解切入点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能动检察的全新理念,摒弃“坐堂问案”的僵化思维,通过实地走访当事人及其所在地政府、村委会等,深入了解双方日常表现、经济状况、心理状态、矛盾症结等关键信息,综合分析双方真实诉求,从“心”出发、以“情”感人,找准和解的切入点,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并督促履行赔偿义务,努力为双方解开“心结”。

落实“四项机制”

提升和解公信力 

为规范审查起诉中刑事和解,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时严格落实四项工作机制,确保公正司法与矛盾化解“双过硬”。

协议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协议出现漫天要价、显失公平和侵害公共利益等情形。

案件分级审批制度,刑事和解案件一律实行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三级把关制”。

公开听证制度,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员、律师、单位(村委会)代表等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听证工作,实现以公开促公正。近年来,举行公开听证79件88人,对达成刑事和解的51件54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跟踪回访制度,认真做好刑事和解的“后半篇文章”,对达成和解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不定期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回访,确保刑事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防止不稳定因素沉积。

内外协同联动 

凝聚最大工作合力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将刑事和解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创建工作中去,对外联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村(居)委会、社区、工青妇等组织,借力引智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对内一体联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对因案致贫或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承办人积极对接控申部门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或对接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曲靖政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2024  第573

审  核:尹 瀚

编  辑:唐世清、周 琼、尹志婷、熊春荣、王岚辰

来  源:曲靖检察、陆良检察


曲靖政法
聚焦政法热点,发布权威信息,服务人民群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