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经营使用染发类化妆品合规提示

政务   2024-10-15 17:35   内蒙古  

染发类化妆品注册信息查询

染发类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

国产/进口/港澳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格式:国妆特字(G) /国妆特进字(J) /国妆特制字+4位年份数+4位流水号,如“国妆特字20244341”“国妆特进字J20200790”“国妆特制字20230006”。

化妆品经营者及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数据查询”相关注册信息,也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


不建议儿童使用烫染发产品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染发、烫发化妆品不属于儿童化妆品的范畴,不建议儿童使用染发、烫发化妆品。所以,对于儿童而言,使用染发、烫发化妆品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因为个体差异、使用不当等原因,化妆品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由于儿童本身生理特征与成人存在差异,加之认知能力不足,更易出现忽视警示事项、误用产品或不慎入眼、入口等情形,引发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可能性更高。


化妆品标签规范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与注册申报信息一致,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

“一号多用”指通过“一号多名称”“一号多商标”“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

“一号多名称”是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一号多商标”是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一号多主体”是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来源: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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