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介绍了《办法》制定的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解读: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解读:全国性社会组织名称由民政部核准管理,地方性社会组织名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管理,这里要突出说明的是基金会的名称由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解读:社会组织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现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有关信息。
第五条 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解读:社会组织的名称具有唯一性,社会组织在使用名称时要使用全称,如山东省慈善总会,在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不得使用“慈善总会”等简化名称或其他称呼。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命名原则,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如:山东二手车流通协会,从这个名称可以看出,它涵盖的相关信息。其业务范围限定为二手车行业,活动范围和会员分布在山东全境,同时也意味着该协会通常只能在山东境内开展活动并吸纳会员。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样遵循这一原则。
第七条 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和翻译成外文。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解读:本条分别规范了3类社会组织的命名规则,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如山东院士专家联合会,“山东”为行政区划名称,“院士专家”为会员组成,“联合会”为组织形式。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还包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协会,从事同一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的“学会”“研究会”等。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如山东湖北商会、山东安徽商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如山东鲁缘太极拳俱乐部,“山东”为行政区划名称,“太极拳”为字号,“俱乐部”为组织形式。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