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等区域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其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
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使用规则。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所在乡镇(街道)前加上所属县级行政区划,如:滨州市滨城区丁口爱心公益帮扶队,不能单独命名为丁口爱心公益帮扶队。
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解读: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使用字号,使用字号是为了避免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中出现名称重复的情况。字号使用时,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作为字号,如核准山东中泰慈善基金会这样的名称;不得使用行(事)业领域作为字号,如不得核准山东体育博物馆这样的名称。基金会不得使用自然人姓氏作为字号。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社会团体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主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如山东省钢铁行业协会,是按照国民经济种类划分的来命名的;山东物理学会,则是按学科划分的;山东省书法家协会、山东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则是以会员分类和会员共同特点来命名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能使用“全国”“国际”等字样,但可以使用该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如宁夏国际标准舞协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解读:此条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分类,社会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学术性社会团体,主要由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组成的各类学会,研究会等,如山东省哲学学会。
二是由国民经济领域各行业相同的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同业协会等,如:山东省钢铁行业协会。
三是由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组织组成的各类协会等,如:山东省电影家协会。
四是由不同利益需求的人群或各类社团组成的联合体,如:联合会商会、促进会、校友会、联谊会等。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解读:此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名称的禁止内容,登记管理机关在核准社会组织名称时,应当充分考虑,避免社会组织名称中包含以上内容。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名称中确有必要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使用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字号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营利法人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
(二)经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
(三)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解读:此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名称的要求,如宁夏山嘴银行“爱心”慈善基金会,就是以石嘴山银行作为字号使用的,并应当得到石嘴山银行法人组织的授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此条明确了使用人名作为字号的有关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在名称核准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要求。
第十六条 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事)业领域且同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已经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原社会组织;
(三)被撤销成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
解读:这里主要是指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使用字号时,应当规避以上问题,避免出现名称雷同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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