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规模律所如何规范化建设,北京朝阳的解题思路是……

政务   2024-10-16 09:46   北京  

近日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区司法局、区律师行业党委的指导下
针对律师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中小规模律所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入研究制定出台
《关于加强中小规模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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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关于加强中小规模律师事务所

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引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律师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积极践行司法部党组对广大律师提出的“五点希望”和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首善标准推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朝阳区中小规模律师事务所(下称“律师事务所”)实际状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律师事务所在党的建设、章程制度、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宣传管理、业务管理、投诉处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第一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与合规建设能力,全面提升律师事务所管理运营水平,推动朝阳区律师事务所的高质量发展。


二、党的建设
  

(一)党组织设置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包括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当成立党支部,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并按期进行换届。要选优配强党组织班子成员,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


正式党员不足3名,无法成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党员,加入联合党支部。无党员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做好党建工作。

新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党员人数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同步设立党组织。
(二)党建日常工作

律师事务所制定和修改章程时,要体现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培育律师的爱国热情和责任担当,并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等实际工作相结合、相适应。


律师事务所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成立党组织的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履行好统战等工作职责。及时关注朝阳区律师协会官网和公众号,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向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述职。

(三)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

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决策管理层党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切实推动党建与所建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律师事务所的“三重一大”等事项上,应首先征求和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四)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对于变更执业机构的党员律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及时督促其接转党组织关系,做到组织关系接转与律师执业手续同步办理。新核准的执业律师是党员的,应当同步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产生变化时,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或转出。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注重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注重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依规治所
  

(一)章程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章程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根本性指导文件,内容应包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内容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二)重要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治所,应当制定规范执业制度、财务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风险防控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建立完整和全面的规章制度体系。
(三)章程与制度的修订

章程与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律师行业的发展变化、内部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与时俱进。


四、业务管理
  

(一)规范化代理应作为律师事务所基本执业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把规范化代理作为基本执业要求。从接待咨询、利益冲突审核、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证据交接、出庭代理和文书撰写、与当事人日常交流及信息转达、档案管理、资料保密等多方面规范要求,严格依据《律师法》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行业规范执行。
(二)建立敏感、重大案件的报告、审查、备案机制

律师事务所对承接的社会热点、敏感、群体性案件,应按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要求及时备案,律师事务所自身应建立敏感、重大案件的报告、审查、备案机制。
(三)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自媒体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自身和律师个人的自媒体管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禁止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禁止发表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仲裁秩序的言论,禁止发表有损律师执业严肃性的言论。
(四)规范律师事务所对外合作

不提倡律师事务所与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案源合作,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应与登记地址一致,发生变更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禁止律师事务所与第三方机构合署办公。
(五)规范律师事务所投标行为

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法律业务招标投标时,应根据行业惯例和自身状况合理、公允报价,不得恶意低价竞争。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宣传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宣传的合规性


律师事务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通过自媒体对外宣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律师协会配套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杜绝虚假宣传、诋毁同行、恶意低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违反行业规范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从业人员的宣传管理

律师事务所对于自身从业人员应加强宣传管理,非律师人员不得自称律师。律师宣传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律师协会配套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杜绝虚假宣传、诋毁同行、恶意低价竞争、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等违法违规、违反行业规范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投诉处理
  

(一)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把律师事务所作为接受投诉、预防和处理与客户纠纷的第一道防火墙,建立预警机制,设立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方案,力求达到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处理问题能及时止争的效果。
(二)人员配备与信息接收

律师事务所应配备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投诉处理人员应了解律师业务,善于沟通,一般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资深律师兼任。


律师事务所应公开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信息汇报与沟通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相关部门汇报投诉处理情况,随时与律师协会投诉处理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做到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完整。


七、风险防控
  

(一)风险防控机制


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时时防控、事事防控,全面营造积极向上的律师事务所合规文化。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风险防控管理机构,一般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资深律师担任该机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

(二)风险防控的流程化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控工作应实行流程化管理和分级分层控制,至少实行承办律师、资深合伙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风险防控体制。


八、财务管理
  

(一)财务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纳税,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费、开票、提款、纳税、票据、账簿管理等财务流程的管理制度。
(二)财务安全

律师事务所应重视财务安全工作,建立内部监督及相互制约的有效财务风险防控模式,防止挪用资金等情形发生。
(三)财务人员

律师事务所应配备必要会计和出纳人员。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条件的,可聘请兼职会计,并与兼职会计所在单位或兼职会计书面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九、无形资产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重视自身无形资产管理。对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商标等无形资产,及时注册登记,予以充分保护。

登记在合伙人名下的无形资产,由全体合伙人通过书面协议进行权利义务的约定。


十、人员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律师事务所第一责任人,应具有运营管理能力并切实履行运营管理职能,不得挂名担任。
(二)合伙人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据《合伙人协议》确定。《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应合法合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符合行业规范并与律师事务所章程保持一致,所涉事项的约定需明确具体。
(三)执业律师

对于授薪律师,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其执业经验情况为其委派法律代理业务;对于独立律师,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其执业经验情况判断并决定其是否可以代理某一类或某一项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实施自始至终的流程化管理,落实第一主体责任。
(四)实习律师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实习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律师行业规范性要求,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律师配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指导律师,并为其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实习律师在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的集中培训期间,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不得在培训时段分配给实习律师工作任务及实务训练,并正常支付实习律师劳动报酬。

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

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接待当事人,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行政辅助人员

本意见所称行政辅助人员系指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之外的所有其他工作人员。凡具备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与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不得自称律师,不得从事律师业务,不得从事法律代理性质的服务。
(六)人员调动

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及时为调动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转出转入手续。


本指导意见所指中小规模律师事务所是指拥有50名执业律师以下规模律师事务所,50名执业律师以上规模律师事务所可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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