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网友发布的寻人微博
案例二
案例三
结伴而行、量力而为
↓↓↓
● 爬山前,要合理规划路线和时间;
● 不要攀爬野山,要选择正规路线,不要随意改变既定路线;
● 要随身携带口哨、手电等应急装备和应急食品、必要的急救药品等;
● 要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保持充足电量,确保能够随时联络;
● 出发前,要与亲友沟通,告知所要去的地点、路线等信息;
● 要结伴而行,一旦遇有突发情况,能够互相照应;
● 进入山区,要注意护林防火,自觉做到不携带火种,不违规用火;
● 如果发生受伤、迷路、走散等突发情况,需要救助时,要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求助,听从救援人员的要求和安排;
● 爬山过程中,要留意天气情况,天黑前要及时下撤至山下。
北京市7条安全管理措施
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加大旅游景区安全监管
已面向公众开放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旅游者进入不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区域场所开展旅游服务项目。
严禁违规利用长城开展探险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长城的非旅游区域开辟参观游览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相关区域组织游览、攀登等危及长城生态安全的活动。对违规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和组织游览、攀登等危及长城生态安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依规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旅游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理性参与降低安全风险
依法承担有关救援费用
探险活动参与者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予以及时救助,并依法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救援费用。
按照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探险活动参与者在探险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北京日报、应急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