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包租公”“包租婆”
大家是不是很羡慕
但作为房东或房屋经营者
如果只管收租数钱
那麻烦可就大了!
快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近日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北郊派出所
查处一起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案
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
某小区一家住户出入频繁
初步怀疑该小区存在“日租房”情况
随即前往开展调查
民警发现
这间“日租房”隐患四伏
除了消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经营者王某也没有对入住人员登记身份信息
这极易为不法分子提供容身之处
甚至滋生治安和刑事案件
经进一步调查
王某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也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手续
因贪图“日租房”赚钱快
便擅自将房屋改成日租旅馆进行违法经营
目前,公安机关予以王某
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供稿:乌兰浩特市公安局
编辑:谷思雨
核校:崔文冰 王璐
审核:孙鹏程
监制:刘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