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北郊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丁烷,民警立即实施抓捕,孙某某到案后,如实承认了吸食丁烷的违法事实目前,孙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吸食“丁烷”有什么危害?
丁烷是有毒气体,吸食丁烷后会产生快感和成瘾性,大量吸入时可能会发生急性中毒,表现为头晕、头痛、兴奋或嗜睡、恶心呕吐等;严重者可能会突然昏厥、尿失禁、意识丧失、呼吸停止;长期接触低浓度丁烷者,会造成慢性损伤,出现头痛头晕、睡眠不佳、易疲劳、情绪不稳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
除此之外,丁烷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1.9%至8.5%时就会发生爆炸,可以是自发爆炸,也可以是明火引起爆炸。如果丁烷气体罐存放不当、造成泄漏,或是环境温度升高、遇到明火等,极易发生燃烧和爆炸。室内是一个比较封闭的空间,一旦发生爆炸,很容易造成呼吸道烧伤及全身大面积烧伤。
法律法规
从法律角度而言,丁烷气罐被归为危险化学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抖音、网站、网络论坛、聊天软件等网络介质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信息。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后果如下: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醒
近期电诈手法不断迭代升级,“线上诈骗+线下取现”的模式增多,诈骗分子以各种理由诱骗受害人邮寄大额现金或者大量黄金,通过网约车、邮寄、跑腿等方式送达,以不见面、不现身的方式将现金或黄金取走,最终成功转移赃款。
警方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轻信陌生人的投资建议,不轻信“点赞、分享、助力、做任务”等高额返利,网上充值资金、线下托运现金的,都是诈骗。网上陌生人不论以何种理由,要求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或为他人代购黄金、香烟或其他贵价物品,并要求网约车快送、邮寄至指定地点或派人上门来取的,都是诈骗。
供稿:相关旗县市公安局
编辑:张静
核校:赵春泽 孙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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