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国友受贿案,对被告人孙国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孙国友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孙国友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贺州中院
编辑:陆海清
校对:杨蕊荧
责编:覃凤妮
值班编审:汤洁葵
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