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敬老养老,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赡养费纠纷偶有发生。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是一位90岁高龄、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长期以来一直由小儿子独自赡养。然而,小儿子一家生活拮据,无奈之下,小儿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老人起诉大儿子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支付赡养费。据了解,这位老人育有2子3女,老人身体状况较差,耳聋说话不利索,大小便失禁,有肺心病,生活不能自理。刚开始老人在大姑娘家住过三年。自2004年起一直随小儿子生活,由小儿子照顾生活起居。老人虽然每月有高龄津贴170元、长寿补贴100元,但收入较低,不能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小儿子也没有稳定的工作,只能依靠打零工来维持生计,同时还要抚养自己的女儿,三姐偶尔资助一部分,但杯水车薪,巨大的生活压力导致小儿子妻子离家出走,家庭状况雪上加霜。尽管如此,小儿子依然不离不弃,坚持照顾年迈的母亲。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子女的生活状况如何,都不能成为逃避赡养责任的借口,法官充分考虑了老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依法判决大儿子应承担老人的赡养费用,确保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子女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共同为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贡献力量。任何逃避和推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积极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安享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下一步,回民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赡养费纠纷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积极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