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大米”被冒用?新城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走进市场 办案普法两不误

政务   2024-12-24 07:00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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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能力,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2024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同深入赛罕区某农贸市场,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赛罕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参加活动,该农贸市场40余家商户代表现场“零距离”“全景式”观摩庭审,这也是新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系列活动的第二场次。


案情简介



五常市大米协会系第1607996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第5789043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2024年,五常市大米协会调查人员到赛罕区某农贸市场,在某粮油批发店购买到一袋标有“五常”字样的大米,案涉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沈阳某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大米协会以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粮油批发店、农贸市场、沈阳某米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等20万元。


庭审现场



该案由新城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何玉山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庭审中,合议庭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围绕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等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整场庭审程序规范、脉络清晰、重点明确,彰显了法律权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

庭审过程中,在场商户代表屏气凝神、认真聆听,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效提升了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切实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意识。

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基于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现场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经过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最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12月23日,被告将调解协议约定事项履行完毕,原告向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办理流程、类案办理基本情况等方面,向在场商户代表进行深入讲解。在场工作人员提醒商户代表在进货时严格把关、留好进货凭证,查看注册商标代理证书等内容,及时与厂家沟通、学会辨别真伪,引导商户提升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能力,活动起到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凝聚“行政+司法”保护合力,依托庭审观摩等多元形式,持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护航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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