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不仅是鲜活的生活共同体,政治、资本、结构的离散组合,而且是情绪的聚合体。“她”从老大中国的乡土熟人社会中走来,向现代化变迁走去。如果你也感兴趣,请和小编一起阅读本文吧!
赵益晨
联结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情感性协商机理及其自在演化
——基于多村比较
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重建是全面乡村振兴的重要课题。寻求有效联结机制促进乡村私人生活与公共秩序的联动运转是关键要点。研究发现,互为表里的协商与情感是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既有基础,对把握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机理有着积极作用。通过建构情感性协商框架进行案例比较发现,情感以其顽强的文化韧性渗透于关系、利益、组织等要素互动的协商过程,是乡村社会秩序的共有底色和运作基础,协商则具有调和传统秩序与现代规则的工具性功能,在乡村社会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共同体联结纽带由情感依赖趋向情规复合的自在演化,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机制提供了可行进路。
究乡村治理共同体;情感;
协商;情感性协商;联结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健全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目标指向。其中,乡村社会因其复杂性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难点,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发展历程、概念特征和构建路径等方面深入研究。首先,从发展历程看,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单元在历经自然演化与国家改造后,不同于一般村落概念的单一同质体,形成了复杂的“重层结构”,在此过程中,传统村落共同体面临解体与衰败,由国家主导重塑乡村治理共同体成为发展必然,这为国家深入开展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铺平了道路。其次,从概念特征看,结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导向与乡村建设基调,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特征研究也渐次明朗,学者们提出责任共担、利益共享、价值共通、情感共融和行动共为等五个主要特征,阐述了国家主导乡村治理的建设指向。
最后,从构建路径看,学者们认为,发展乡村治理共同体既受到纵向县乡村工作模式与数字化变革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同乡村内部的影响因素紧密关联,具体表现在环境要素和行动机制两方面。第一,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离不开必要的环境要素支撑。目前,主要包括四类要素,一是保障乡村公共财力的村集体经济,二是根植于乡土传统文化的乡村公序良俗,三是回归日常生活的共同体道德实践,四是引入数字技术的网络化变革。第二,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是行动机制动态完善的过程,主要涵盖机制建设与具体行动两个层次。前者从共识凝聚、利益联结、组织结构、行动协同等方面提出建设思路;后者则围绕关系动员、资源依赖、治理策略等实现动态平衡,形塑出不同的共同体形态。
总之,学界对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形态演进、内涵发展与实践路径等方面的研究已颇具规模,为理解和把握乡村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在乡村治理共同体视域下,已有研究对其有效联结机制的把握相对有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商联结。乡村治理共同体可理解为沉淀于国家意志和村庄演化交互形成的有机体,是乡村多元主体基于目标一致的公共事务形成的有效集体行动。其中,一核多元的协商共治是推动实现该过程的聚合机制,其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联结策略,内化于集体利益、责任分配、组织动员等关键因素促进主体间的动态平衡,推动着乡村集体行动的聚合与协同。二是情感互动。共同体联结离不开情感的共鸣。从乡村情感治理的机制过程来看,情感不仅促进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柔性治理,更是基于传统历史文化等因素长期糅合于乡村治理机制、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关键纽带。
结合调研发现,情感与协商不仅有着各自的独特价值,二者的有机互动更进一步深化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进路,在当前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已有研究却鲜有论及。在当前向中国式现代化迈进的乡村治理背景下,应如何实现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联结,进而理解乡村治理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内在衔接?这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对此,本文围绕情感、协商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互动关系这一主线,通过框架建构与案例比较,在乡土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探究乡村治理共同体联结的可行机制与自在演化,更好地把握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进路。
情感、协商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关联性分析阐释
如前所述,目前传统乡村社会的内在秩序面临瓦解,以乡村振兴为总体背景的乡村治理共同体重建正成为完善乡村秩序的重要形式。在此背景下,把握治理共同体的关键便在于寻求有效联结机制,促进新型乡村公共秩序有效运转。不同于城市社区更强的规划特征,乡村基于自然演化与国家改造的历史演进,有着更为复杂的治理底色。因而,寻求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机制就必然要尊重乡村社会公共秩序塑造的既有经验,让其在此基础上生根发芽。结合历史经验与现实实践,情感与协商均对维系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本节围绕情感、协商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关联性作具体阐释,进而建构研究框架,以求对三者关系提出学理化论证。
(一)情感、协商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关联探析
首先,情感作为乡村社会公共交往的内生纽带,是联结乡村秩序的基石。在传统乡村秩序中,情感发自家庭、宗族内部的伦理关系,外化于乡村社会的公共交往,基于伦理关系而趋向类家庭化,成为联结公共交往的重要纽带。具体而言,人情关系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合作,而一旦互相不欠人情,便也无须往来。尽管目前传统乡村秩序日趋瓦解,但情感互动已然深嵌于乡村内生秩序的演化发展历程,依旧须凭借其联结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甚至情感互动已经凭借其强大的文化底蕴延伸至城市社区,成为生活秩序营造的互动基石,而内核仍旧源自传统乡村社会的情感文化基础,这更加印证了情感因素对理解我国基层社会的人际交往规则、公共秩序建构的重要价值。
其次,协商作为乡村应对公共事务的手段和方法,是维护乡村公共秩序、促进乡村集体行动的行动机制。从既有研究来看,乡村协商并非舶来品,而是根植于传统乡村秩序,是应对公共事务的手段和方法,呈现出调解矛盾纠纷、商量村庄仪式活动等多种形式。传统乡村社会中,协商的关键功能在于维护乡村社会中一以贯之的规则秩序,将规则作为习惯法不断延续。时至当下,类似的协商调解仍然是乡村治理中村干部开展群众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而协商功能已不仅包括维护乡村公共秩序,更随着乡村社会国家化进程的推进,拓展出推动乡村治理主体集体行动的功能,表现为共谋乡村建设、促进协商共建,强化着乡村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与维系。
最后,从情感与协商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情感互动中的情理逻辑是乡村协商调解的评判基础,乡村协商是情理沉淀下的公共互动。在传统社会秩序下,王法、天理和人情共同构成了人的行为规范,之所以人情能够与前两者并列,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前两者均代表着更普遍的公共秩序,而人情规则更聚焦特殊情境,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判断。这尽管背离了所谓普遍理性化的现代思维范式,但人情规则中超越单纯感情的精打细算与注重情理更证实了中国文化将理性思维特殊化、地域化的复杂运用。调研发现,无论是传统乡村协商中的“断道理”,还是当前乡村大量存在的非正式调解,处理矛盾的依据仍与合乎情理密切相关。可见,情感互动中的情理价值是理解乡村协商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协商的私人互动也同情感紧密交织,使人情往来衍生为协商的策略性工具。相较于国家规范化、制度化的正式协商,活跃于乡村人际交往中的非正式协商更看重私人关系——由私人关系达成的协商共识,未必均与所议事项有关,有相当一部分是受参与协商者人情关系的影响,正所谓“看在其面子上,将事情答应下来”。这种沉淀于人情关系的协商形式更贴合乡村的情理逻辑,有着明显的工具性策略特征。
总之,在乡村社会中,情感互动是协商的价值评量依据,而协商过程也能对人情规则加以利用,二者共同构成了情感与协商的深层联系。其中,前者所依托的情理依据仍旧是其所在地方普遍意义上的伦理规范和公序良俗,使情感不仅能够规范和调节私人关系,也能成为联结公共交往的纽带,协商便是联结公共交往的实践机制,后者基于人情规则的非正式协商为协商过程由公共场域向私人场域的渗透延伸奠定了交互基础。二者的结合为理解乡村共同体何以有效联结提供了有益进路。因此,本文建构了情感性协商的研究思路,并提出了相应的分析框架。
(二)联结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情感性协商框架
理论上,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机制可以理解为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衔接转化过程,本文提出的情感性协商便是对该机制的具体阐释,依托分析框架的建构将该联结机制视为一个互动的行为系统,乡村公共事务输入后,在情感性协商的调适互动下输出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联结,并对环境产生影响与反馈,形成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闭环。其中,情感性协商是该联结机制的核心部分,基于关系、利益、组织要素的相互勾连,在情感纽带的基础上,以协商贯穿乡村治理的全过程,实现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衔接转化,由此形成了本文的分析框架(见图1)。
图1情感性协商框架下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机制
具体而言,第一,关系要素是情感性协商的交互基础,连通了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互动网络。关系是乡村人际情感交互的前提,情感的关系网络为协商联结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情感性协商框架下,一方面,关系要素涵盖了乡村公共交往中的既定关系,例如家族关系、邻里关系等,基于血缘、地缘的既有纽带为公共协商互动确保了前置条件,成为个体行动向集体行动转化的有益基础。另一方面,关系要素也连通了私人往来,使协商互动的触角能够基于人情规则延伸到私人网络,并作为公共协商的必要补充增强集体对个体的联结韧性。
第二,利益要素是情感性协商的内在动因,突显了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复杂博弈。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基于利益考量的理性人假设无论对村民的公共参与还是对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都体现着重要的价值基础作用。但结合调研情况来看,乡村实践中的情感文化仍旧有其深厚基底,对利益博弈的影响依旧显著。在情感性协商的透视下,利益要素并不遵循纯粹的理性人假设,而是将情感中基于情理逻辑的人情互动纳入其中,便于更好地观察协商过程中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基于情感往来的复杂利益博弈。
第三,组织要素是情感性协商的行动机制,塑造了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动态平衡。尽管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要面对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然而观察其联结过程仍需将责任的有效划定与行动作为落脚点。当集体行动达成了相对稳定的互动模式时,其便内含着结构化乃至制度化的组织基础。在情感性协商框架下,尽管一两次成功的协商议事并不能完全达成相对稳定的行动模式,然而由成功的协商共识所缔结的行动组织仍有其重要意义,能够使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在人际关系网络的复杂利益博弈下达成一定程度的动态平衡。正是一次又一次的平衡,才能够真实塑造出更为稳定的集体联结机制,不断巩固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衔接与转化。
综上所述,着眼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机制,本文提出了情感性协商的研究思路,建构了“关系—利益—组织”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围绕典型个案的比较分析,进一步理解情感性协商框架下各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机理和演化进路。
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例源自笔者调研期间的观察和访谈,在乡村治理中均实现了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衔接转化,具有以下关键特征:从共性层面看,二者皆以协商的方式达成集体行动的联结共识,而情感因素是二者协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变量。这为深入考察情感性协商与乡村治理的相互作用提供了共性实证依据。在差异层面,一是地域分布差异。两个案例分别位于广西、湖北,地域文化差异明显。二是互动主体的关系网络差异。尽管两个案例的互动主体均能简要概括为党群互动,且表现为党组织依托既有关系网络发挥间接领导作用,但具体的关系网络各有不同。其中,案例1主要依托村内家族关系网络,案例2则依托村内邻里关系网络,突显了个体与集体协商互动的不同前提基础。这为理解情感性协商对乡村治理的具体联结形态提供了多样化参照。由此,本节以“关系—利益—组织”的情感性协商框架为切入点,具体呈现两个案例在乡村治理中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衔接转化过程。
(一)乡村治理的多案例呈现
案例1的X村位于广西河池,属于H行政村下辖的一个自然村屯。由于当地地理环境的自然区隔使自然村更多地被赋予了自治功能,X村的公共治理具有相对独立性。村内居民主要以一姓家族构成,长期保持着固定的文化习俗,尽管村内的年轻人大多数已外出务工,但每逢重要节日仍旧集体回村参加活动,因而保持着较为团结的家族关系。调研发现,村庄治理的集体行动达成与家族传统活动的延续有着密切关联:基于村内秉承的家族关系,每逢重阳节,在外务工的年轻人便返家为家族老人举办盛大庆典,由在村年轻人自发成立的青年协会作为统筹协调组织,召集全村年轻人集体协商并进行分工。因重阳活动的所有开支均由村民自筹,青年协会便通过在村口和聊天群发布光荣榜的形式鼓励捐款。对在外务工的年轻村民而言,捐款越多不仅使自己健在的父母享受更高的庆典礼遇,也使自己在同辈中更有面子,得到大家的认可,所以捐款积极性普遍较高。以此为基础,青年协会将该方法延伸至村庄其他治理领域,同样取得积极成效。例如,修建公共水塘,青年协会一方面召开户代表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宣传修建水塘给村里农业生产带来的益处,并以修撰石碑的习俗表彰捐献者;另一方面,针对少数占地农户的矛盾点开展调解,主要凭借家族关系的运用达成彼此可接受的赔偿共识,最终使水塘修建得以顺利落地。上述经验被村党组织吸纳后,在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下,青年协会的党员和骨干力量成立了X村党群理事会,作为政府认证的自治组织,制定了选举办法,在推动X村治理机制规范化的同时,也使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的X村公共治理在既有范式下不断深化。
案例2的T村位于湖北武汉远城区,下辖16个自然村湾,受复杂人文和地理因素等影响,各村湾内的家族意识较为淡薄,但邻里关系良好。2008年前后,武汉花博园在T村附近建成,推动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花卉市场,每天有大量的南方花卉运至此处,使花卉搬运工成为T村村民普遍选择的就业岗位。但随之而来的利益纷争很快成为村民之间的矛盾焦点,主要体现在村民之间缺乏组织规范,大家为抢夺工作机会陷入恶性竞争。花卉商趁机随意压价,村民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在认识到恶性竞争的弊端后,村民们在村干部的组织下共同商讨解决方案,达成了成立村集体劳务公司的共识。为确保公司制度的公平性,村民一致认可劳务公司负有与花卉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轮岗规则等职责,同时,劳务公司不得参与盈利分红,村干部也不得担任公司负责人。在此共识下,绝大多数村民共同推举一位退休妇女主任担任劳务公司负责人,形成了仅此一条的不成文规则:将员工分组排班,以当日工作量结算报酬,凡因工作难度大等个人原因请假超过三次者将不予排班。对个别保留意见的村民,妇女主任和村干部上门作细致沟通,最终在全村达成共识。此条规则一经执行,村民间的矛盾纠纷便直线减少。调研发现,原因在于村民邻里之间的情理关系在此规则下发挥了关键作用:那些投机者会被指责为违背情理,会遭受村民的一致谴责。得益于公司的规则与村民邻里关系的相互补充,劳务公司实现了实质上的自运转。与此同时,村“两委”的监督保障了劳务公司的非营利属性,促进村民增收的同时推动了集体行动的良性运转。
(二)情感性协商的分析比较
透过情感性协商的“关系—利益—组织”分析框架对上述案例进行拆解后发现,两个案例中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衔接转化特征可分别归纳为情感依赖型协商与情规复合型协商,具体见表1。
表1情感性协商框架下乡村治理的多案例比较
从案例1的协商过程看,得益于家族内部长期坚持的仪式活动,村民之间长期维系着团结的家族关系,以家族情感为基础延续的情理逻辑自然成为联结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重要纽带。在此影响下,村民利益逻辑中的小农经济理性便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原因在于,符合情理逻辑的个体行为比单纯的经济理性行为更加适合X村的乡土文化自觉,既能满足村民光宗耀祖的现实需要,又契合了家族利益至上的集体认同。因而当村里需要修建公共水塘时,以家族关系为依托组成的青年协会既通过集体协商获得了多数年轻村民的捐款支持,又凭借家族内的情理逻辑与个别村民达成共识,最终实现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衔接与转化。在此过程中,家族情感始终是X村公共治理的重要基石,渗透于个体村民的行动过程以及集体行动的协商组织之中,呈现出情感依赖型协商特征。
在案例2的协商过程中,尽管T村村民之间保持着较好的邻里关系,但当面临市场竞争这种脱离乡土秩序的现代性规则时,以情感为底色的乡村伦理秩序便出现“失灵”危机,难以有效解决既有问题,小农经济理性上升为村民利益逻辑的主导因素,由此陷入零和博弈的恶性竞争。所幸在村“两委”的组织下,村民以成立集体劳务公司的方式一致对外融入市场规则,对内则仍旧以村民所惯常的情理逻辑协调相互关系,使情感的积极作用在村民的私人协商中有效发挥,以乡情与规则协商达成共治,实现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衔接转化,显现为情感与规则复合的协商特征。
综上所述,基于情感性协商的“关系—利益—组织”的分析框架,对两个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展现了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衔接转化的差异化特征,对理解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进路提供了典型镜鉴。与此同时,借由案例分析也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逻辑置于乡村社会传统与现代的演化进程中加以考量,为理解共同体联结机制及演化过程提供了实证依据。
乡村治理中情感性协商的共同体联结与演化进路
众所周知,乡村共同体是社会发展和历史沉淀的结晶,在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社会安全等方面形成了复杂的共同体联结逻辑。其中,以情感为基础的伦理关系是传统乡村社会维系基本秩序、促进社会治理的内在支撑。在梁漱溟看来,涵盖情与义的伦理关系是理解传统社会秩序的本位属性。然而,随着国家总体秩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生根本性变革,传统乡村秩序尽管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瓦解,但也必然融合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之中,即由乡村振兴实现乡村共同体的重建。具体到乡村治理领域,要在乡村振兴中再造治理共同体运转机制,关键在于发掘有效的联结纽带并将其作为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衔接转化的关键动力。案例研究表明,在已然发生深刻变化的乡村社会中,基于情感维系的熟人社会依旧具有顽强韧性,是当前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最大基础,协商则是外化于情感纽带的互动机制。与此同时,尽管情感主导的乡村联结机制在内部秩序的维系中依旧功能显著,但并不能适配现代性的规则秩序。面对这一问题,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协商恰恰发挥了关键作用,有效调和兼容以情感为自在底色的共同体联结机制,推动后者逐步趋向现代化进程的交互与演化。这更加凸显了情感性协商的共有性与适应性,是联结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机制。
具体而言,一方面,在乡村共有伦理关系的深厚根基和顽强韧性下,发轫于传统乡土文化的情感性协商依旧能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必要的联结机制。伦理规范是乡村社会基于自身演变长期沉淀形成的文化约束。其重要意义在于,在经历了近现代国家秩序的多次重大变革以及对乡村社会的深刻影响后,伦理关系虽已不占据乡村秩序的主导性地位,但在目前村民自治的治理背景下,其中的情感互动依旧伴生于乡村人际交往,成为乡村公共秩序运转的重要依据。这在案例1中得到了充分印证,在家族关系保持完好的传统自然村落中,家族情感以及由此延伸的家族关系网络是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力,也是联结共同体的既有底色。而协商作为情感纽带的互动表征,通过成立自治组织,在家族关系的互动中实现了维系公共秩序、调节利益纷争、促进公共建设的实际功能,使情感性协商成为联结家族村落共同体的重要纽带,亦即表现出前文所指的情感依赖型协商特征。
与此同时,伦理关系源自家族,而不止于家族,能够从中国人的家族交往向社会交往不断外化,成为完善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情感互动则在伦理关系的外化中不断延伸其功能范围,例如,案例2的乡村邻里关系同样沉淀于长期的人情往来之中。甚至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同样以血肉联系、鱼水情谊等比喻党群、干群间要保持如同亲人般的互动关系,这既显示了情感作为文化符号早已深刻镶嵌于中国人社会交往的共有价值认同,更反映出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实践早已将情感互动融入自身的经验过程,大量以群众路线为主要特征的非正式协商,而非制度化的党群、干群协商实践便是彼此情感互动外化的佐证。这更进一步说明了情感性协商时至今日依旧可以成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机制,在党建引领下走出具有中国化意涵的乡村治理共同体进路。
另一方面,在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得益于协商自身的工具属性,情感性协商调和兼容于现代性规则,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推动共同体联结纽带的自在演化,提升其自适应能力。立足实际,乡村社会具有将生产与生活融为一体的治理特征,在现代化社会秩序的变革背景下,尽管乡村的生活领域依旧可以保持如同案例1中的传统家族秩序,但在生产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现代性规则的冲击。这在案例2中也有着鲜明体现:当村民面临劳动力同质性而不得不参与市场竞争时,具有人格化特征的邻里情感互动不仅难以调节村民之间的利益纷争,反而加剧了恶性竞争,致使矛盾纠纷不断,使村民利益普遍受损,这成为该村治理的突出难题。对此,村“两委”通过组织协商与村民商讨对策,使村民在商议中理解市场竞争规则,达成了以村集体名义成立劳务公司的共识。但从该公司仅有一条规范轮岗制度的不成文规则可以看出,此举是维护全体村民生产利益的保护机制,以适应现代性的市场竞争规则,村民内部关系仍旧以情感互动为矛盾调解方式,将规则化约为村民更为熟悉的邻里生活逻辑。经过协商,该村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之间再次就关系、利益和组织达成动态平衡,呈现出前文所描述的乡土情感与现代规则复合的协商特征。
由此可见,协商有着显著的工具属性,能应对不同特征的公共治理逻辑。其中的关键在于辨明协商所承载的价值基础及其对乡村治理秩序造成的可能影响。正是受益于此,传统性的情感互动与现代性的市场规则在协商的糅合下,促成了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内在平衡,催生出兼具传统与现代的乡村治理共同体联结机制。其间,村民间的情感基础虽有所减弱,却依旧是联结内部集体行动的重要纽带。更为关键的是,情感互动与现代性规则尽管有所抵牾,却能在协商的调节下形成较为理想的自我适应能力,使情感性协商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平稳实现自在演化,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联结机制赋予现代性价值开辟了可行进路。
总结与讨论
在当前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党和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主导性随着社会治理重心及配套政策举措的下沉而不断强化。与此同时,乡村社会依旧保持着自身的运转逻辑,是村民理解日常生活世界的重要基础,二者之间应在党的领导下成为国家与乡村社会有效对接的现实通道。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便是应用上述原理的现实例证:只有理解乡村社会秩序构成的本来面貌,才能构建有效的联结机制,筑牢治理共同体的乡村根基。研究发现,协商为表、情感为里的情感性协商是联结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机制。尽管当前自上而下的基层协商制度化建设使协商治理被赋予了更多公共性色彩,但前述案例表明,沉淀于乡村社会的协商实践发挥着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的联结作用,在日常生活的沟通交流中沉淀着共同体的互动基础。其中,情感作为乡村社会秩序的既有底色和运作基础,渗透于关系、利益、组织等要素的协商过程,在传统性的共有底色与现代性的适应发展中促进了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衔接转化。由此构成的情感性协商框架是理解乡村治理共同体联结机制的可行进路,为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参照。
在总结的基础上,仍须作进一步的补充讨论。一方面,为争取村民的支持推动乡村振兴政策落地,围绕情感互动的非正式协商是大量党群、干群实践的运作逻辑。本文将之归纳为基于特定关系、利益与组织过程的情感性协商,其实质源自传统乡土秩序的经验延续,是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既有属性,明显区别于行政性的治理逻辑。然而调研发现,一些乡镇、街道作为上级部门,对下属乡村的指导与监督往往不自觉地将行政性的惯常操作应用于乡村治理,促使村干部多以“自治为体、科层为用”作为回应。在此模式下,尽管乡村治理依旧能维持良好运转,但以此构建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势必给村干部造成苦于协调上下关系的沉重负担。对此,一条可能的出路便是自上而下地重视乡村社会秩序运转的自在逻辑,并以行政执行的制度优势服务与完善之,而如何达成这一目标仍需更加深入地调研与探索。
另一方面,尽管情感性协商及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自在演化有助于完善乡村治理共同体联结机制的自我适应能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乡村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下,以市场经济规则为代表的现代性规则正加速冲击着乡村的内部秩序,同习惯于传统伦理乡俗的村民之间形成了显著张力,由生产到生活领域逐渐渗透蔓延,对乡村治理造成了严峻挑战。在此冲击下,情感在乡村中的价值性地位有着被现代性规则取代的风险,而由于后者基于固有的非人格化特征,极有可能让处于弱势的村民对议价权及实际利益失去特别关照,迫使情感性协商也只得沦为村民个体为自身谋求更多短期利益的工具性举措,在私人关系的尝试性寻租或是对契约的一次次“反叛”中加剧着乡村治理的成本与负担,与党和国家对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政策理念背道而驰。总之,在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不仅是一种适应现代化发展的秩序建构,更应将贴合村民实际、保障村民权益作为构建的重要目标,如此才能催生出村民个体与村集体自愿联结的牢固纽带。因此,如何发挥好情感性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依旧有着丰富的研究价值,值得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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