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针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的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学分要求。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进供给侧改革,增强针对性、有效性。一是进一步丰富拓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和内涵。除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是继续医学教育的有效形式。二是进一步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定位和产出途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其中,推荐项目自下而上遴选,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推广项目自上而下设立,重点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国家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而设立。包括面向基层开展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第三部分-学分授予标准。优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标准,简化计算方式,拓宽获得途径,落实为基层减负。一是对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标准授予学分。二是进一步鼓励有效的自主学习。参加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视为完成25学分;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每年最多可获得15学分;开展有计划的自学每年最多可获得10学分。该类活动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此外,省级卫生健康委还可结合实际确定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及学分授予标准,提供更加符合地方需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四部分-学分登记和管理,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用人单位在学分授予流程、登记、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职责,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强调省级卫生健康委的属地化监管责任。继续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对所承办的继续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面授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还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省级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进修学习类活动由用人单位按要求授予相应学分并做好学分登记,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后计入个人学习档案。二是强调信息化手段,促进开放共享。国家卫生健康委集中展示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对合格者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国家进一步强化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登记管理,项目主办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并接受相应监管。第五部分-附则。省级卫生健康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学分和远程机构等相关既往管理文件。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一是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力。二是以学分为抓手,强化监管。结合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工作的要求,推动继续医学教育规范有序发展。三是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指导,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