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对公服用户多收气费、高于成本收取换表费、强制搭售报警器等多种违法行为!新疆一燃气公司被罚没88万元

企业   2024-11-15 14:3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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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编者按:日前,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官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涉嫌多种价格违法行为被罚没近88万元,其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当事人在受理住宅用户更换燃气计量表过程中,违反当地禁止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的价格规定,向用户收取换表费,当地市监局在核减表具成本费用后,确认当事人向用户多收金额为47万余元的燃气计量表费用


第二,当事人存在多种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气费的行为。一方面,对于学校、养老机构等公服机构,在当地价格政策明确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当事人超出居民用气价格向当地20余家学校及养老机构收取气费;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受理天然气二次入户工程过程中,超出政府定价向居民用户多收天然气二次入户工程费11万余元


同时,对于天然气首次入户工程,当事人违背当地价格政策,将应当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转嫁给居民用户承担





第三,在燃气技术法规未强制要求居民燃气用户必须安装自动切断装置及报警器情况下,当事人以未告知用户径行安装,并将用户支付相关装置费用作为通气条件的方式,强制向用户收取电磁阀及报警器费用


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且对于不同用户、不同收费名目存在不同的政策规定。对燃气企业而言,时刻跟进当地价格政策,实时对收取费用进行调整,是避免价格违法处罚的有效方法






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勒泰市监处罚〔2023〕1 号


当事人: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318省道以东65米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3月30日至4月7日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经营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南区加气站分别按照4.09/m³、4.5元/m³、4.95/m³、5.2元/m³ 5.4元/m³标准收取地区二中、金泰康养中心液化天然气费用。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及《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四、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规定。


经报请分管副局长批准于**日立案, 并指定*********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调取了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区加气站及阿勒泰市分公司收取学校、养老院公服用气抄表明细、抄表记录、财务明细、抄表照片、单位法人证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经相关当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先后对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及南区加气站、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哈巴河分公司、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分公司、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县分公司、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县分公司收费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后调取了上述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财务收入明细、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工程材料出入库台账、公服用气抄表明细及抄表照片、相关公服用气单位交费发票、营业厅收费明细、天然气入户安装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个人)、天然气工程二次入户及交费台账等证据材料,对上述公司销售公服用气、高层户内电磁阀及报警器、NB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家用智能IC卡智能膜式燃气表、燃气表IC卡及天然气工程首次、二次入户安装收费行为进行核查和取证 ,制作了询问笔录及相关明细,并经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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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0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阿勒泰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在开展燃气及工程材料销售、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过程中,违反相关价格政策及燃气安装技术法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公司在受理住宅用户更换燃气计量表过程中,违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六)稳妥处理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规定,在用户申请办理更换燃气计量表业务过程中,应当免费为燃气用户更换燃气计量表,实际以物联网表850元/块、 膜式卡表327元/块标准,向提出更换燃气表的居民用户销售并更换物联网表、膜式卡表


期间,共销售972块燃气表、合计金额577924元(其中:膜式卡表473块、金额为154674元、物联网表499块、金额为423250元)。2024年3月1日你公司提出要将收取居民用户IC卡表、物联网表成本费用予以核减,3月7日正式向本局提交《关于阿勒泰广汇天然气表销售金额核减实际成本情况说明》,经审核你公司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燃气工程安装合同、造价及监理协议最终确定收取用户327-330元每块膜式燃气卡表费用中核减80元安装费、6.5元监理费(表具成本134.5元+安装费80元*3%=6.5元)共计86.5元,收取用户850元每块物联网表费用中核减报警器43元、安装费80元和监理费10.2元(表具成本217元+80元安装费+43元报警器费*3%=10.2元 )共计133.2元。2023年3月7日本局依据核减燃气计量表成本后,最终确定你公司多收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金额为470542.7元。  


2、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在收取学校、养老机构天然气费用过程中,违反《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及《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四、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九)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规定,应当按照居民用气价格2.5元/立方的标准收取各学校及养老机构天然气费用,实际以4.09元/立方、4.5元/立方、4.95元/立方、5.2元/立方、5.4元/立方标准收费。 期间,以4.09元/立方、4.5元/立方、4.95元/立方、5.2元/立方、5.4元/立方标准,收取阿勒泰地区第二高级中学、金泰康养中心等20家学校及养老机构用气费用1225746.06元,多收金额601562.39元。  


3、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公司违反《城镇燃气技术规范》(2009版)“6.4.8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点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8.1.2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燃气工程项目规范》(2021版)“6.1.5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以下规定:2、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规定,在燃气技术法规未强制要求居民燃气用户必须安装自动切断装置及报警器情况下,采取未告知用户预装方式给新建居民住宅天然气入户工程统一安装机械臂、电报磁阀及报警器,并在安装工程结束后用户申请通气时,要求用户缴纳机械臂、电报磁阀及报警器费用后,再进行通气。期间,以400元/个(电磁阀及报警器)收费标准,强制向居民燃气用户收取1843个电磁阀及报警器金额737200元,多收金额737200元。  


4、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公司在受理天然气二次入户工程过程中,违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35号)“一、对于新建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天然气入户工程施工单位依据有关工程预算定额,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并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含计量器具等)应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均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费用。”


及《关于规范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既有住房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地发改价格〔2017〕3号)“二、既有住房(2015年8月1日以前建设的住房)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多层不得突破1850元/户,高层不得突破3350元/户,二次入户可上浮20%。对于2015年8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住房仍按阿地发改价格〔2015〕 13号文件执行”规定,对于既有住房(2015年8月1日以前建设的住房)用户二次申请燃气入户安装,应当按照2220元/户、3960元/户的标准收取二次入户费用,实际以3070元/户、4810元/户、4560元/户、5010元/户的标准收取多层住宅161户居民用户天然气二次入户工程费511110元,多收金额113104.8元(多收金额为加收716.8元/块物联网表费用);对于2015年8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住房应当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二次燃气入户工程费,实际以2200元/户、2700元/户的标准收取多层住宅28户居民用户二次入户工程费62640元,多收金额62640元。以上两项合计多收金额1757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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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9年至2022年12月期间,你公司在受理居民天然气首次入户工程安装过程中,违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35号 )“一、对于新建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天然气入户工程施工单位依据有关工程预算定额,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并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含计量器具等)应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均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费用。”


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阿地发改价格〔2015〕13号)“对于2015年8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房屋,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天然气入户工程施工单位依据有关工程预算定额,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并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计入房屋建设成本。 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含计量器具等)应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均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用户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费用”


及《关于规范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既有住房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地发改价格〔2017〕3号 )“ 二、既有住房(2015年8月1日以前建设的住房 )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多层不得突破1850元/户,高层不得突破3350元/户,二次入户可上浮20%。对于 2015年8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住房仍按阿地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执行”规定,对于2015年8月1日后新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项目,应当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实际按照多层1850元/户标准,收取哈巴河县居家苑小区多层住宅207户居民用户天然气入户工程费382950元,多收金额382950元。  


上述6项累计多收金额2367999.89元。


你公司在收取各学校及养老机构天然气费用时,应当按照居民用气价格2.5元/立方的标准收费,实际按4.09元/立方、4.5元/立方、4.95元/立方、5.2元/立方、5.4元/立方标准收费。在办理2015年8月1日之前既有住宅用户二次燃气入户工程安装过程中,应按多层不超过2220元/户、高层不超过3960元/户收费,实际按照2700元/户、3070元/户、4810元/户、4560元/户、5010元/户的标准收取多层及高层住宅居民燃气入户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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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二类收费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办理2015年8月1日之后开发建设住宅项目天然气入户安装工程过程中,采取统一预装机械臂、电报磁阀及报警器方式,并在安装工程结束后用户申请通气时,要求用户缴纳机械臂、电报磁阀及报警器费用后,再进行通气。


在受理住宅用户更换燃气计量表过程中,以物联网表850元/块、膜式卡表327元/块标准,向提出更换燃气表的居民用户销售并更换物联网表、膜式卡表。在办理2015年8月1日后新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项目燃气入户工程安装过程中,应当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实际按照多层(1850元/户,2700元/户)、高层3300元/户标准,收取多层住宅及高层住宅居民用户天然气入户工程费。上述三类收费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澄清违法违规收费的事实,并提供检查所需的证据材料,积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认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属于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情形。  


你公司上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及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五)及第八条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为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未在规定时间清退多收价款422590.2元;  


二、罚款 458799.98元。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支行(账号:**,行号:**)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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