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运输、销售“黑气”?
抓!抓!抓!
广丰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黑气”
全力守牢燃气安全监管底线
瓶装液化气
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非法储存、运输
充装、销售罐装液化气
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
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而且涉嫌违法犯罪
液化气配件批发,电话:15562180890
1、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运输储存均要有专业证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提供均为违法行为,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广大居民和餐饮店经营者应从具有燃气充装、销售、运输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瓶装液化气和燃气灶具。
3、如发现违法犯罪请拨打110或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燃气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