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裁判】入户安检后不足两日即发生燃爆事故!为何燃气公司仍需承担50%责任?

企业   2024-11-19 13:54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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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原标题《出租屋突发天然气燃爆!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记者:杨书培

编者按:本期分享的燃气爆燃纠纷案例中,一出租屋中租户洗手时燃气热水器自动启动,引发了天然气燃爆事故,窗户爆碎导致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将租户、业主(出租人)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对案件涉及的租户、出租人和燃气公司的责任作出了如下划分:

对于租户,法院认为,一方面其在闻到可疑气味后及时向燃气公司报修,已尽到对设备维护、报修的谨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租户未对房屋内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不存在不当使用的行为,因此不存在过错。

对于出租人,法院认为,其作为涉案房屋内燃气设备的所有者,应当为自身和他人财产安全负责,自觉了解安全知识、注意设备的检查与维护。但本案出租人未对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更换,未及时联系、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安全巡检,对此次天然气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

对于燃气公司,法院认为,在爆炸事故发生前两日,租户因闻到可疑气味报修后,燃气公司入户检测时,并没有对缺乏生产时间铭牌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询问和具体、明确的警示,导致安全事故隐患继续存在,因此也应当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最终认定出租人与燃气公司因存在明显过错分别对事故结果承担50%的责任。以此为鉴,燃气公司在进行入户安检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对疑似风险点的检查应当谨慎细致,在检查过程中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并留存视频、书面材料等相关安检证明



以下为原文:


出租屋里突发事故,天然气燃爆!

窗户爆碎坠落,

致使楼下停放的车辆受损,

到底谁来担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租户小美(化名)半夜洗手时,燃气热水器自动启动,引发了天然气燃爆事故,窗户爆碎导致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将租户小美夫妇、业主吴某(化名)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户小美夫妇对天然气燃爆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判决由业主吴某及燃气公司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图为事故发生后厨房中受损的瓷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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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于2009年12月购买涉案房屋,燃气公司系该房屋的燃气供应单位。自2019年起,吴某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并于2021年3月出租给小美夫妇使用。

2022年3月31日上午,租住约一年后,小美闻到了厨房散发出可疑气味,当即拨打燃气公司电话报修。燃气公司上门检测后,并未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基于信赖此次报修结论,此后,小美夫妇继续正常使用室内燃气设备。

紧接着4月2日凌晨2时许,小美熬夜未眠,在闻到燃气气味后便去开窗,随后洗手时突然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

图为事故发生后厨卫墙体内部受损照片。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鉴定检测得出结论:“燃气热水器超出报废期后仍继续使用,部分零部件出现故障,导致热水器停水熄火后燃气持续泄漏。最终,租户洗手时热水器点火启动,引发室内的天然气闪爆。”

原来,早在业主吴某2010年收房时,涉案燃气热水器就已存在。在长时间使用且对外出租的情况下,业主未对使用超过十余年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此外,也存在未及时联系并配合燃气公司安全巡检的问题。

可小美夫妇自租房后,并不知晓涉案热水器的安装时间,也未对房屋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亦不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形。

燃爆事故发生时窗户爆碎坠落,致使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持车辆维修报价单将租户小美夫妇、业主吴某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图为事故发生后现场部分车损照片。

法院:不得使用超过判废年限燃气设备

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7.3.1条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吴某系涉案房屋内燃气设备的所有者,应当为自身和他人财产安全负责,自觉了解安全知识、注意设备的检查与维护。但吴某未对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更换,未及时联系、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安全巡检,对此次天然气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燃气经营者需承担
必要询问、明确警示、消除隐患义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用户负有指导安全用气、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2022年3月31日上午,租户小美因闻到可疑气味报修后,燃气公司入户检测时,并没有对缺乏生产时间铭牌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询问和具体、明确的警示,导致安全事故隐患继续存在。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较普通人具有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其不作为不符合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涉案燃气热水器在其入户检测后不足两日即发生燃爆事故,应认定其对于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发生致人受损是由吴某、燃气公司各自过错造成,根据案情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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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需注意
对出租房设备维护、报修有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表示,该案小美夫妇作为租户,并不知晓涉案热水器的安装时间。其在闻到可疑气味后及时向燃气公司报修,已尽到对设备维护、报修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且,小美未对房屋内设备、设施进行装修改造,不存在不当使用的行为。此次事故虽由小美洗手启动热水器引发燃爆,但基于信赖此前报修检测结论,小美对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另外,关于车主车辆损失的认定,北京三中院在二审程序中,组织诉讼各方对车辆进行勘验,并对争议之处进行评估鉴定。最终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委托评估结论,综合考虑车辆受损情况及修复方案,确定车辆损失金额,法院二审判决由业主吴某和燃气公司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燃气经营者负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应改进技术、提高服务、定期安全巡检等,尽可能地降低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尤其在接到报修的情况下,除了应检查显性问题,燃气经营者还应重视燃气热水器等设备是否存在“超期服役”的情况,对无生产日期铭牌的设备进行询问、警示,排除安全隐患。

业主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屋设备、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7.3.1条规定,业主应及时更换超过8年判废年限的燃气器具。

租户作为燃气的实际使用者,应当学习使用知识,安全用气,积极配合到户安全巡检,关注燃气设备的使用年限与更新情况。如遇疑似燃气泄漏问题及时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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