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市场监管】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民生   2024-11-03 00:01   宁夏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2日,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任务分解台账>的通知》文件要求,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到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用的7条约2531米的燃气压力管道及1条460米燃气压力管道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投入使用。

经查,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有18条共计7758m市政中压(其中13条共计5585m管道处于在用状态,5条共计2173m管道处于停用状态;)、1条次高压(共计460m,处于在用状态)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

二、案情分析定性

本案中,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计30000元。

三、案例警示

本案当事人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一方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是对安全底线的公然挑战,压力管道作为一种危险性较高的设备,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无疑是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对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这反映出相关单位或个人安全意识的淡薄,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罔顾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通过本案的查处,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来源:红寺堡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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