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红寺堡区3宗闲置土地处置事宜进行听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4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
二、听证会地点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申请人
宁夏东方裕兴酒庄有限公司、宁夏红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长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四、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人员和记录员
听证会主持人:冯进海,职务: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听证员:
王飞龙,职务: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所有者权益室主任
海博洋,职务:吴忠市红寺堡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王应文,职务: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记录员:杨洋,职务: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所有者权益室副主任
五、听证内容
宁夏东方裕兴酒庄有限公司1宗国有建设用地已被我局认定为闲置土地,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况,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地块位于红寺堡区弘德园区纬三路北侧、经二路西侧,面积2.8409公顷。
宁夏红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宗国有建设用地已被我局认定为闲置土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地块位于宁夏弘德慈善园区经二路西侧,面积3.4945公顷。
宁夏长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宗国有建设用地已被我局认定为闲置土地,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况,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地块位于宁夏弘德园区经一路林带以东、纬一路林带以南,面积10.4706公顷。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无偿收回上述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局已向以上3家企业下发《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因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现组织听证。
六、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听证举行前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请于2024年11月30日11:30前至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四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所有者权益室报名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我机关将不予准许参加旁听。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遵守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或拍照。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飞龙 联系电话:0953-5085678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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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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