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宣传 | “帮信罪”常见类型,这些行为很危险!

政务   2024-11-13 18:41   云南  


“帮信罪”常见类型



“帮信罪”的常见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两卡”类、“跑分”类、“吸粉”类。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什么是“两卡”?






“两卡”指的是手机卡和银行卡,“两卡”不仅限于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还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两卡”犯罪涉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两卡”犯罪涉及罪名






(一)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在两卡犯罪中,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的电话卡、银行卡等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而触犯诈骗罪。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罪名涉及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掩饰、隐瞒行为。在两卡犯罪中,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其掩饰、隐瞒,如通过购买的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等,可能构成此罪。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罪名主要针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在两卡犯罪中,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等行为,扰乱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可能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两卡犯罪中.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



“两卡”类犯罪案例






1.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3年12月,在网友的邀请下,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黄某某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并从中获利8000元。2024年2月,黄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时根据公安部两卡人员惩戒规定,五年内暂停暂停银行非柜面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将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


2.张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4年2月,经朋友介绍,张某某将名下的银行卡借予他人使用,之后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分子在银行取现,获利3000元。4月21日,张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拘留,同时根据公安部两卡人员惩戒规定,五年内暂停暂停银行非柜面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将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


3.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案

2024年4月初,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的手机卡帮助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再以电话对电话的形式帮助犯罪分子对受害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2000元。4月17日,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根据公安部两卡人员惩戒规定,对其实施关停名下等级的所有移动电话号码,且两年内限制其身份证件办理移动电话新入网、过户等业务。



如何避免入坑“两卡”类犯罪?






(一)增强个人防范意识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个人信息和物品,避免泄露。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邮件,不随意点击其中的链接或下载附件。

(二)规范使用两卡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业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避免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使用ATM机等自助设备时,注意安全防范。

(三)加强法律意识和监管

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两卡违法犯罪的警惕性。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确保手机卡、银行卡等账户的实名制登记准确无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宣传教育

学校、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避免成为“两卡”违法犯罪的受害者或参与者。


来源:悦读法典

鹤庆警方
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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