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专项整治摩托车、电动车非法改装交通违法行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法改装(包括加装遮阳伞、雨伞、雨篷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阳(雨)伞、篷属于非法改装行为,改变了车辆的原有结构和行驶中的风阻系数,降低了车辆的稳定性和操控性,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摩托车和电动车车主及驾驶人应当主动自行拆除擅自加装的遮阳(雨)伞、篷,将车辆恢复原状。对逾期未拆除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拆除或阻碍执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车车主及驾驶人予以理解、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行拆除已加装的遮阳(雨)伞、篷,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