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开放全部工商业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新投产的10千伏及以上且报装容量大于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应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具体以海南省市场化交易方案为准;鼓励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逐步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面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在满足节能发电调度原则的基础上,按现行价格机制从低到高排列,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优先满足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用电、居民农业线损电量需要,富余部分按月度电量占比分摊原则满足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需要和工商业线损电量,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采购。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居民、农业用户和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线损率、当地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定期开展电量预测,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实际购买电量或交易电量以南方能源监管局核实数据为准。海南省进入电力市场的发电机组及相应电量以海南省市场化交易方案为准。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电网企业参与年度、月度、多日以及现货等市场化交易的代理购电方式以海南省市场化交易方案为准。跨省购电方式:以具体的跨省购电执行方案或协议为准。
详情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及趸售供电企业,各用电户和发电企业:
为更好适应海南电力市场发展进程及代理购电实际工作需要,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现将《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指导电网企业(含海南电网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及趸售供电企业,下同)代理购电工作,现以《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3〕1127号)为基础,结合海南电力市场发展进程及代理购电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要坚持市场化方向,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要加强政策衔接,做好与容量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的衔接,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要规范透明实施,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代理购电行为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
(一)明确电网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开放全部工商业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新投产的10千伏及以上且报装容量大于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应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具体以我省市场化交易方案为准;鼓励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逐步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面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二)确定电网企业市场购电规模
优先发电电量在满足节能发电调度原则的基础上,按现行价格机制从低到高排列,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优先满足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用电、居民农业线损电量需要,富余部分按月度电量占比分摊原则满足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需要和工商业线损电量,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采购。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居民、农业用户和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线损率、当地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定期开展电量预测,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实际购买电量或交易电量以南方能源监管局核实数据为准。我省进入电力市场的发电机组及相应电量以我省市场化交易方案为准。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电网企业参与年度、月度、多日以及现货等市场化交易的代理购电方式以我省市场化交易方案为准。跨省购电方式:以具体的跨省购电执行方案或协议为准。
(三)完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构成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代理购电偏差电费折价,下同)、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含其他费用折价,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1.代理购电价格。根据代理购电费、代理购电量和代理购电偏差电费折价确定。
其中,代理购电偏差电费折价由对应清算月份实际市场交易价格与预测价格差额形成的偏差费用、电网代理购电参与现货交易产生的损益费用等组成。
已直接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等方式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除《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规定的正常退市情形之外的都属于无正当理由退市,如对是否符合正常退市情形存在争议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提请能源监管部门认定。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以有权部门发布名单为准),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高耗能和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的工商业用户的确定问题,待国家和省政府明确具体政策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3.输配电价。我省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公布的水平执行。
4.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购电上网电价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综合线损率计算,随同代理购电价格按月发布。按综合线损率收取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综合线损率产生的成本由电网企业承担,低于综合线损率的收益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5.系统运行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其他费用等。除其他费用外的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预测用电量分摊,随同代理购电价格按月发布,结合实际分摊情况按月滚动清算。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及其线损电量产生的损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形成的增收收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采购的优先发电电价低于市场交易价格部分的电费;燃气机组发电成本补偿费用;省间交易服务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费用;居民、农业新增电价交叉补贴清算的费用;落实第三监管周期配套机制产生的费用。
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以及各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在全年内相对均衡、稳定,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电网企业单独记账。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和“全年平衡、统筹使用”为原则进行分摊或分享。
6.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四)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流程
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同时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电网企业。新报装用户可按照年度交易方案时限要求进入市场,未进入市场前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五)及时测算、公布代理购电价格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按月测算,并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未实现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的电网企业,暂按其抄表结算周期执行。
三、加强相关政策协同
(一)加强与趸售供电区域电价政策的协同。趸售供电区域政策执行方式,待国家及省发展改革委明确相关政策后,再从其规定。暂按现行趸售电价机制执行期间,形成的偏差资金纳入代理购电机制统筹处理。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现转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含电动汽车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和输配电价为基础电价(平段电价),按现行规定的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峰谷电价价差等政策执行。
(三)加强与国家相关产业电价政策的协同。继续执行国家对特定行业制定的电价支持政策,包括港口岸电、污水处理、海水淡化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用电按规定免收基本电费的政策,在对这些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时直接免收基本电费,基本电费免收部分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继续执行国家对高耗能行业及其他行业实施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这些用户按上述规定形成到户电价后,在此基础上加收差别电价或阶梯电价等。
(四)加强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协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应与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市场规则,具体按我省电力交易规则及我省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
(五)做好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协同。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代理购电与电力现货市场的有效衔接,推动与区域市场的协同有序运行。
(六)加强与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政策要求的协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规范代理购电行为。电网企业要按要求规范代理购电方式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要确保独立规范运行,不得参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
(二)加强代理购电信息公开。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按月发布代理购电电价相关信息。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情况。
(三)确保代理购电服务质量。电网企业要及时调整营销管理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为做好代理购电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要围绕代理购电实施开展专题宣传,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持续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增进各方面理解支持,积极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做好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评估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五)强化代理购电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会同南方能源监管局及相关政府职能机构,重点围绕代理购电机制运行中的市场交易、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加强对电网企业、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的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续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补充与完善。现行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国家相关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