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V3.0)》《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0)》的通知。
其中《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V3.0)》中提出,现阶段,参与现货市场的市场主体包括:(1)统调公用燃煤电厂及余量上网的统调自备燃煤电厂。(2)接入公用电网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其中1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场站须直接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110千伏以下自愿选择是否直接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参与中长期交易后需同步参与现货市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作为价格接受者视同入市,执行当月直接参与市场中保障性收购电量比例为基准值的风电(光伏)综合结算均价。(3)新型储能: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充放电持续时间1小时及以上,可独立计量,由电网直接调度的新型储能。(4)虚拟电厂(负荷类):可调节能力1万千瓦及以上,连续可调节时间1小时及以上。(5)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等。
现阶段,市场化机组(新能源为场站,下同)、虚拟电厂(负荷类)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新型储能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在竞价日申报运行日充放电曲线,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优先出清;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以“不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强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2025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虚拟电厂月度和月内短周期交易各小时买入(卖出)电量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交易分月对应小时电量的30%;日滚动交易各小时买入(卖出)电量不超过年度、月度、月内交易对应该小时电量的50%。发电侧日滚动申报上下限与现货保持一致。因市场化用户已承担当月煤电容量电价,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日滚动申报价格加上市场化用户当月煤电容量电价度电分摊后,不宜超过燃煤基准价上浮20%。
详情如下:
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V3.0)
(来源:湖北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