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广东省在科技创新领域首部全面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新要求,对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系统总结近年来在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充分发挥法治对科技创新的引领、规范、促进、保障作用。主要的内容和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锚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科技创新体系原则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深刻把握广东省在国家科技创新全局中的地位作用,第一条即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任务。
二、突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筑牢原始创新根基底座
基础研究是广东省科技创新的“短板”,还存在着长期稳定支持及激励措施不足,经费使用评价体系及绩效考核方式与基础研究科学规律不相符等问题。为此,《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注重以“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硬投入”,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
在加大财政投入方面,第十三条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在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明确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 在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方面,第十四条强调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营造科技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建立多渠道选题和快速立项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 第十五条要求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明确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在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方面,第十六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并要求高等学校完善符合基础学科发展规律的支持方式和评价机制,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培养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团队和人才,开展有组织科研,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在强化基金支持方面,第十九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负责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
三、完善技术创新制度体系,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为有效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困境,《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注重强化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在重大项目组织管理、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发挥、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省部会商与产学研合作以及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均进行了制度安排。
比如第二十一条将广东省现行且成熟有效的重大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固化为法规制度,明确分类实施总承担单位负责制、主审制、并行资助、揭榜挂帅、部省市联动等模式,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效能。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带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广东省虽然在科研投入、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方面持续领跑,但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着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堵点”问题,“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的情况依然存在。为此,《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作了系统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方面,第二十九条探索在事先约定收益前提下,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方面,全国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在项目结余经费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边界,并明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 在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方面,第六十四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发新型研发机构转化动力的创新机制,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的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
五、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挥金融支撑保障作用
着眼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从构建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拓宽基金退出渠道、科技信贷支持、知识产权融资、科技保险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跨境科技投融资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六、强化人才引育用留措施,打造一流科技人才高地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牵引,积极推动科技人才发展全链条保障。
在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两个“不低于60%”的资助比例,并规定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 在支持女性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放宽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不少于2周岁。 在便利外籍科技人才方面,第五十六条规定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备案后可在广东省内从事兼职工作,并提出持人才签证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 在激励科研机构及其聘用人员方面,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要求对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给予稳定支持,并探索实施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预聘、人员动态调整和有序流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七、发挥区域创新特色优势,扩大对外科技交流合作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突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创新特色,从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合作机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财政科研资金过境港澳使用、支持粤东西北创新发展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八、注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通篇贯彻放权赋能稳预期的总基调,注重营造良好创新生态,鼓励支持、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各类主体创新创造。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在加快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关键核心作用方面大有可为。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顺应新形势、贯彻新理念、回应新关切、提出新举措,为广东科技创新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将助力广东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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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gdstc.gd.gov.cn/kjzx_n/gdkj_n/content/post_4471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