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观察 ③
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
重点内容及实现路径
观点
从劳动关系治理的系统性来看,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应基于协同治理的理念,构建体系化的规范路径。
范 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劳动基准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协调机制,是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前提和抓手,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从劳动关系治理的系统性来看,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应基于协同治理的理念,构建体系化的规范路径。
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必要性
劳动基准是国家通过立法为劳动关系设定的强制性最低劳动条件标准,主要包括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等。劳动基准具有不可排除性和不可贬低性的强制效力,其产生是国家基于公共理性,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肆意压低劳动条件,侵害劳动者权益,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强弱失衡的地位。在新就业形态领域,规范劳动基准有其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
第一,在理论层面,规范劳动基准是新业态领域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新就业形态用工基于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具有技术化、算法化、开放化以及虚拟化等特点。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知识信息鸿沟越大、管理的虚实距离越远,协商的地位越悬殊。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技术等优势,设置用工规则,实现了适时、定点、全过程对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平台企业通过缔结电子合同、拟定协议内容、确定关系性质以及数字化虚拟管理,实现了“去劳动关系化”,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律保护之外。从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来看,建立并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是平衡劳动双方权利义务、协调新业态领域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
第二,在现实层面,规范劳动基准是解决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问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平台用工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基准方面。一是较长的总工作时间和不断缩短的每单配送时间。二是单位时间工资较低以及设置扣费、罚款等惩戒规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较长的工作时间,获得了较高的绝对收入,但按小时工资计算,他们的工资收入相对较低。此外,对于超时配送、客户投诉等予以扣费、罚款的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也使劳动者劳动报酬保障不足。三是职业伤害事故发生频次较高。外卖配送领域的职业伤害事故及其导致的劳动者伤亡率要高于一般工商业领域。以上这些问题都是与劳动基准相关的问题,其解决依赖于规范劳动基准。
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重点内容
劳动基准涉及劳动关系的多个方面,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必要性来看,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各方面都应予以规范和完善。然而,考虑到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在规范内容的确定方面可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内容优先。劳动基准涉及劳动者的多重权利,生命健康权位居最高位阶,优先于经济权利,因此,应优先强化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内容。我国目前着重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扩大相关试点工作。应总结经验、凝练问题,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对制度予以不断完善,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第二,突出重点,发挥提纲挈领的作用。总体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主要问题来源于平台采取计件工资制导致的工作时间问题,包括工时计算标准不明确、总工时较长等,由此引发客户投诉罚款、交通违章以及职业伤害事故等。因此,应以规范新就业形态工作时间标准为重点,将其作为引导平台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第一粒扣子”。
第三,结合平台用工特点确定适当标准。平台用工有其特殊性,其以计件制为主,总体来看用工比较灵活,因此,应与传统用工的劳动基准有所区别,根据其特点和实际,适当设置劳动基准。例如,更高的每日工作时间及其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更加弹性的工时计算方式,尤其是上线等单等宽放时间应按照民主程序协商折扣;适应新就业形态的休息休假制度以及相应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等。
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主要路径
第一,完善立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我国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立法都相对完备,但作为劳动关系重要协调机制的劳动基准立法却相对滞后,与劳动基准相关的立法内容分散、层级较低,且相关规定较为陈旧,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需求的实际。应强化研究论证,尽快启动基本劳动标准法的立法工作,将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作为特别规定纳入其中。
第二,加强执法。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基础要素。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和监管平台,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数字化、智慧化执法。一是实现数据共享。由于劳动者可以多平台从业,为了有效落实劳动基准,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打破平台壁垒,依托监管平台,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据的跨平台共享。二是实现智慧监管。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弥补传统监察执法的不足,通过算法等技术设置,对平台企业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行为做到实时跟踪、自动监管。
第三,突出协商。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建会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服务职工职能。一是加强平台企业算法等劳动规则的民主协商和监督。平台算法等劳动规则类似于规章制度,应遵循民主程序及公示原则。工会应积极推动相关的民主协商和监督程序履行,督促平台企业劳动规则能够公开透明。二是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的集体协商。依托新技术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广泛性,创新协商模式,通过集体合同来提高劳动基准,并且将该基准扩展适用到平台企业相关的合作方。
第四,强化自律。一方面,通过强化监察执法,实现不当管理的矫正,帮助平台企业及其行业建立规范管理、合规用工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等机制,树立规范用工的行业榜样,实现正面引领。通过正反两方面手段,奖优罚劣,引导平台企业及其行业强化自律。
作者 | 范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编辑 | 陈晓燕 张菁
工道 第721次推送
【往期回顾】
“数字劳动”观察② | 劳动用工数字化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