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化,防止“地沟油”返流餐桌,保障群众食品安全,进一步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的行为规范管理,严厉查处违反《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沭阳县城市管理局现将一批擅自运输餐厨废弃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 例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9日,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沭阳县珠海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章某在清华园北门路边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约204公斤。经查,当事人章某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二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8日,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沭阳县学院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在沭**专餐厅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约141公斤。经查,当事人徐某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三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4日,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东莞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在致**记饭店门前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约123.9公斤。经查,当事人吴某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四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6日,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沭阳县上海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在美好家园小区内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约230公斤。经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五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7日,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沭阳县广州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陆某在纵观天下小区内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约95公斤。经查,当事人陆某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