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三)
本期我们继续谈《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政府责任,重点谈保障措施中的政府责任有哪些,政府保障措施的到位,也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推进并取得效果的最重要因素。
防治体系完善和经费的保障。《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社会动员支持。《条例》第第五十一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期开始,我们谈一谈艾滋病防治工作中都涉及哪些部门的哪些责任。
相关链接:《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一)
转自:天津疾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