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五)

民生   2025-01-25 09:01   天津  



 

普法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五)


在艾滋病防治的工作中,政府各部门承担着多方面重要职责,众多部门协同合作,形成了全面而系统的防治网络。本期将介绍《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教育部门和宣传部门的防治职责。

教育部门

《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应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依据不同阶段学生的认知水平与心理特点,编写适宜的艾滋病防治教材或知识读本,安排专业教师开展课程教学或专题讲座,让青少年学生正确认识艾滋病,知晓如何在成长过程中保护自己,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从而降低艾滋病在青少年群体中的传播风险。

宣传部门

《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至关重要。一是‌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更多人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从而降低感染风险。掌握防治知识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二是‌消除歧视‌: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有助于消除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增强他们对生活的信心,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减轻公共卫生负担‌:普及防治知识可以减少艾滋病的传播速度,降低公共卫生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四是‌促进健康行为‌:宣传教育能够改变不良行为习惯,如安全性行为、避免共用针具等,从而有效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五是‌政策支持与多方参与‌: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各方行动起来,共同担起防艾责任,形成强大合力,共建健康中国,共享健康成果。


相关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一)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二)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三)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四)


转自:天津疾控


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
我院坐落在南开区西湖道三潭路交口,占地面积8745.77平方米。始建于1984年,是卫生部部颁标准二级乙等综合医院,目前设床位150张,开设内科综合病房、外科综合病房、骨外科病房、康复病房、眼科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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