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港城 · 释法说理】危险!675件烟花爆竹藏于民房,小心引“火”上身!

政务   2025-01-03 20:39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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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675件烟花爆竹藏于民房,小心引“火”上身!

非法运输、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极大,尤其是储存在居民区,稍有不慎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武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吕某某为赚取差价,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房内待售,后在运输烟花爆竹途中被查获,次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4年5月,被告人吕某某购买了675件烟花爆竹存放在某民房客厅。经现场勘验,该房屋附近有居民点,房屋内有人员起居生活并在客厅使用明火做饭。经评估,涉案的烟花爆竹储存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武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需办理专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进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不仅违法,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给周围住房、人员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武穴法院对其判处刑罚进一步打击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不法分子警示告诫,最大限度消除风险隐患,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的幸福与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编辑/苏晴 李九文  责编/陈庆锋

编审/吴志刚  总编审/郑艳芬
出品人/邹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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