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前,全市上下广泛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广大党员干部走村入户进企,为民办事解难题,助企纾困促发展,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融媒体中心全媒体开设【幸福港城·我的故事】 、【幸福港城·释法说理】 、【幸福港城·正是企盼】 、【幸福港城·实事办好】专栏,陆续推送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动人故事、典型案例、成效成果等,敬请关注。
于某受雇于刘老板,在某小区进行太阳能光伏发电板安装作业时,遭遇顶楼住户陈老太的阻拦。陈老太欲拿走板材,双方发生口角,于某情绪激动之下踹了陈老太下腹一脚。陈老太的儿子朱某随即报警,大金派出所迅速出警,并组织了三次调解,但当事人均不愿和解。之后,朱某前往大金司法所寻求帮助。由于于某和刘老板均非大金镇居民,司法所负责人邓木云将案件上报给大金镇分管政法书记兼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黄磊。黄书记立即安排大金派出所召集致害方,邓木云召集受伤家属,并联合张榜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经邓木云耐心安慰和劝导,陈老太及其儿子朱某答应医药费等共计1万元可以结案。但刘老板、于某二人就如何划分医药费承担比例未能达成一致。黄磊抓住关键,对刘老板说:“老乡,咱们余川人在外面做生意,是很有信义的。陈老太到底是个老人,这一脚下去了不得。”邓木云则趁热打铁提出了责任划分的意见,“于某是为你做事,但是主要错在他,医药费就不要你全部出,于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你承担比例的比较轻。”刘老板听了这话,对于赔偿不再抵触。同时邓木云耐心劝导陈老太,指出健康才是最重要的,要先拿钱治病,这笔费用不仅是赔偿医药费,也是体恤陈老太身体虚弱的补偿。经多方协同耐心劝导,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刘老板与于某当场向朱某支付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某踹陈老太下腹一脚,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陈老太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陈老太的生命健康权,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于某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案例中,陈老太因于某的侵权行为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属于合理的赔偿范围,于某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于某受雇于刘老板,在提供劳务(安装光伏发电板)过程中造成陈老太损害,刘老板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本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于某存在故意行为(踹人),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所以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刘老板承担较轻比例的责任。这体现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对于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分担原则,既要保护受害人权益,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分配的合理性。
在调解过程中,情理因素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黄磊和邓木云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情感需求,从老乡情义和对老人的关怀等角度出发进行劝说,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调解结果。对于陈老太一方,强调身体和健康的重要性,让其感受到对方的诚意和补偿的合理性;对于刘老板一方,以信义为切入点,促使其承担应有的责任。这种情理相融的调解方式,不仅解决了纠纷,还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情绪。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解决基层纠纷时,将法律与情理相结合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它不仅能够实现个案的公平公正解决,还能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修复,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有力保障。希望这一案例能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引导各方在处理矛盾时注重法律与情理的平衡,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编辑/苏晴 李九文 责编/陈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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