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调整

文摘   2024-12-17 21:59   黑龙江  


本报讯(记者 赵斌)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记者就此热点关注问题进行采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缴费档次、补贴标准、村集体补助试点等方面作了解答。
问: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有哪些调整?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调整后,全省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优化取消700元和900元2个档次,增设4000元和5000元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是多少?对困难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我省补贴标准目前设为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至1000元补贴7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120元;年缴费3000元—5000元补贴140元。
对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仍保留每人每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档次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新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逐步缩小了与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待遇差距,促进了共同富裕,在有效地回应了群众呼声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激励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促进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可持续发展。
问:全省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后,我市有哪些村集体经济组织被确定为试点对象?
答: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决议关于开展集体补助试点的决策部署,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方式,回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自2024年12月启动,到2027年12月结束,试点期限为3年。
按照“自愿参加、试点先行、稳慎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和调查研究,确定全省29个县(市、区)的86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试点对象。其中,我市铁力市年丰乡爱国村、王杨乡建设村和乌翠区锦山村、翠光村、前进村等五个村具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条件,被确定为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试点对象。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议事程序,在省实施方案的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时间、补助标准等。
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配套,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推动城乡居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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