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政务   2024-11-18 16:27   北京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今天(18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 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

  •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上海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
  • 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


根据《公告》规定——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


根据《公告》规定,上海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编辑|彭勇琪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报》是财政部委托中国财经报社主管、主办的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唯一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是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财政部独家授权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媒体。集新闻、信息、服务、指导于一体,融热点、焦点、难点、观点于一身。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