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
办理流程
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负责审核审批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
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 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理过程有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所属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历下区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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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历下区民政局
编辑:宋继颖
校对:汪星宇 张梦尧
审核:段洪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