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宾市翠屏区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6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2024年8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二: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筠连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火锅店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四: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珙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3日,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就餐区域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五: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宾市南溪区某百货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4年1月5日,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4盒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5盒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且不能提供进货查验的相关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1盒。该案货值金额共计7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产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9.2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罚没30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屏山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5日,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在售的拉芳清爽控油营养柔顺洗发露、青蛙王子儿童牙膏、隆力奇蛇油膏3个品规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且未做过期化妆品或退货化妆品标识。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眼科诊所有限公司未在网络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案
2024年10月18日,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眼科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定制角膜高度塑性镜”,但未在网络平台的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迈派智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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