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官方解读】财政部: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系列解读之六&之七)

职场   2024-08-30 14:00   北京  


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为防范遏制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六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标准相衔接,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的重要意义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能够有效增强市场信用、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信心。但是,近年来恶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究其原因,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为此,新会计法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加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一)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对财会监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强调“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形成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合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等,对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系统谋划和重大决策,是健全完善财会监督体制机制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意见》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恰当其时。


(二)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有效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会计信息是经济信用体系的基础,只有促使微观市场主体“财务账本”信息真实准确,才能确保国家宏观信息可靠、信用体系稳固。会计记录反映经济活动,一旦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甚至财务造假,常常伴随偷漏税、违规贷款、国有资产流失、资本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等诸多连锁问题,甚至引发类似安然事件的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康得新、康美药业、瑞幸咖啡、华融、恒大地产等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原会计法对财务造假当事人处罚标准明显偏低,违法成本与造假获利显著不匹配,如对财务造假企业的处罚上限仅为10万元,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势在必行。


(三)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加强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处罚标准相衔接、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加强法律之间处罚标准相衔接,有助于提高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形成统一高效的执法环境。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共同构建起了防范遏制会计违法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法律体系。原会计法对单位财务造假的处罚标准是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会计师法对中介机构审计造假的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的处罚标准是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因财务造假同时追究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信息披露责任时,原会计法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容易导致财务造假罚款金额显著低于审计造假和信息披露造假罚款金额。


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加大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能够有效解决相关法律对财务造假和审计造假、信息披露造假罚款金额相差较大的问题,提高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为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加强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处罚标准的平衡和衔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十分必要。


二、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的具体体现


新会计法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一)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五万元提高至一百万元。新会计法对于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原会计法保持一致。新会计法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基础上,提高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单位而言,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的上限是二十万元;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二是对个人而言,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的上限是五万元;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原会计法未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额度的幅度区间,仅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置罚款额度,其中,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为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为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二)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十万元修改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新会计法对于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原会计法基本保持一致,但将原会计法的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合并为一条。新会计法与证券法的处罚力度相衔接,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参考系,采用倍比罚金制。其中,对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并提高处罚金额,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原会计法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五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新会计法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财务造假的认定,与原会计法保持一致。新会计法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其中,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原会计法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具体举措


各单位、中介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充分认识本次会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有效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当明确承担会计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持续提升中介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会计行政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分层级、分地区组织会计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新会计法的立法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要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依据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和违法事实,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处罚,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要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充分利用会计监督检查成果,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曝光会计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震慑,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开展会计工作。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2日


原文地址:

http://kjs.mof.gov.cn/zhengcejiedu/202408/t20240823_3942337.htm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七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新增本条规定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推动信用记录互联互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严格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诚信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会计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行业诚信氛围、助力会计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并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作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为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诚信建设在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方面的作用,要求“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新会计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会计行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会计信用监管和诚信建设的主要方向。因此,持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健全会计信用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会计信息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高质量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保障,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和政府都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其合理决策提供支持。作为通用商业语言,会计在整个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必然要求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然而,财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一直时有发生,不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有些甚至带来严重经济后果。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并要求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强化失信约束。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强化自律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增强警示震慑,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优化行业生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要求。


(三)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基础保障。会计的发展历史表明,会计的内涵与外延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拓展的。核算与监督是会计的传统职能,在新的发展阶段,会计正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形成对内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财务管理和宏观经济治理的会计职能拓展新格局。会计在有效实施企业经营战略、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在服务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在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信息支撑,在评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税收政策效果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这就更需要会计人员诚实守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数据库。


二、坚持探索创新,不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的深度实践


近年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和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持续建章立制,夯实会计诚信建设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会计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会计行业核心价值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在推动会计法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中,财政部重视并坚持将会计诚信要求体现到相关法律条款中,以将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2022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将会计作为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同时,财政部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将“加强会计诚信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发布,为建立会计信用记录、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完善道德标准,强化对诚信品质的价值认同。以核心价值构建职业道德规范,是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入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2023年1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以“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以下简称“三坚三守”)为核心表述的职业道德要求。《规范》印发后,财政部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三坚三守”成为会计人员耳熟能详的词汇,逐渐入脑入心 。此外,2020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三)深化教育引导,引领会计行业树立诚信之风。一是注重以德育人。把诚信要求体现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中,使传授知识过程成为道德教化过程。2023年《会计专业学位类别简介及其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将恪守职业道德作为培养目标之一和获得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培养单位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将《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课程。二是注重评价引导。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和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在各级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中,将职业道德水平作为选拔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考试评价对人才培养使用的指引作用。三是注重持续提升。2022年12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将“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专业科目之一,把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信用建设与会计诚信,严重会计失信行为、财务造假与会计舞弊典型案例分析等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四是注重模范引领。199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10次依法组织开展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共有1299人被评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极大地激励了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


(四)加大惩戒力度,有效提升会计行业治理水平。诚信建设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同时,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开展“无证经营”“挂名执业”“网售报告”“超能力执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持续开展“无证经营”“虚假承诺”两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困扰行业多年的痼疾顽瘴初步得到遏制,会计行业呈现出新气象新面貌。


(五)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加强会计管理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会计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信用奖惩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财政部建设开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启动建设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推动实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设置了诸如行业监管、分析预警、信用信息采集等模块。依托这三个平台,我们正在推动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单位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会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共治共享。


三、立足改革需要,多管齐下促进会计诚信建设实现新突破


目前,我国会计诚信建设已从打基础、建框架、促应用向健全基本制度、深化应用创新转变,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治理机制,加大教育宣传和实践养成,切实推动会计诚信建设融入新时代、取得新突破。


(一)健全法规制度,提升会计诚信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新会计法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财政部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提供支撑。一是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完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会计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制度等,将诚信执业情况作为会计人员选拔考核重要标准、职称评审重要条件、表彰奖励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加快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将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和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信用信息的范围、提供、收集、记录等要求,加强会计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二)坚持治理推动,构建共治共享会计信用体系。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会计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向发力、同步推进。一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记录单位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情况,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会计信用记录。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计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共享质效。三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会计领域信用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用管理制度的相互衔接,实现行政审批、财会监督和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精准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加大诚信教育,形成风清气正行业氛围。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推动会计诚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财政部将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将诚信教育贯穿会计人员职业发展全过程。一是强化会计诚信教育体系。将会计诚信作为重要内容,持续完善会计专业学位核心课程指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加强会计诚信教育与高等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的结合,不断地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会计诚信观念的灌输,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二是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健全会计人才评价标准,既强调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更突出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充分体现会计人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基本职业素养。三是加强诚信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在会计诚信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会计诚信文化。


(四)加强理论研究,促进诚信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加强新时期会计诚信建设需要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诚信理论支撑。一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树立大历史观,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待和研究新时代会计诚信,结合我国国情和特点,在守正创新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二是将诚信实践创新总结上升为理论。积极引导和支持加强会计诚信理论和实务研究,深入挖掘会计诚信建设鲜活实践,形成一批有分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会计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提供学理支撑。三是加强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注重将优秀理论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制度,融入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鼓励在教学交流活动中分享和交流会计诚信教学经验,积极研发会计诚信案例、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用先进理论更好指导会计诚信建设。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会计诚信建设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新会计法的出台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新会计法为抓手,协同发力、集思广益,不断夯实制度基础,提高行业道德水平,促进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为推动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原文地址:

http://kjs.mof.gov.cn/zhengcejiedu/202408/t20240830_39428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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