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出租】两架大棕熊固定翼飞机出租项目

文摘   2024-12-10 17:17   宁夏  

公告及报名期限:2024-12-09 至 2024-12-20 

出租总价:390万元/年

保证金总额:20万元

标的所在地:银川

咨询电话:0951-8360861


标的简况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


出租条件

承租条件要求:

1、意向承租(包)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承租(包)方应具备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3、承租(包)方须具备所承租机型由民航签发的飞行人员和维修人员资质证明。
4、承租(包)方须具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具的CCAR-91部或CCAR-135部真实有效的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
5、连续三年无飞行安全事故。

是否允许多人联合承租: 否

其他说明:

1、最终承租方须承担租赁期内对飞机运行管理、适航维修责任。未经出租方书面授权,最终承租方不得对标的飞机进行抵押、出租、出借。
2、该飞机交付至最终承租方后的运行和维修的全部安全、经济责任由最终承租方承担。保底飞行300小时/年,若飞行小时数超出300小时的,按6000元/小时据实结算。
3、最终承租方须为标的飞机购买保险。承租期内,保险额度需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最终承租方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其它保险。
4、最终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承担该航空器的适航检查申报,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检查,并根据相应规章要求,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报告和记录航空器运行和维修过程中发现和出现的不符合规章要求的系统、结构和部件的失效、缺陷或故障情况、以及使用困难报告SDR。
5、租赁期间,最终承租方应保证标的飞机完好,并按中国民用航空局和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及厂家技术文件规定,进行操作、使用和维修。如最终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使用和维修,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结束后,最终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办理相关手续。 
7、最终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完成飞机的性能检查、资料检查等手续,并由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文件。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向最终承租方移交飞机相关的飞行手册、发动机手册、飞机履历本、发动机履历本和相关维修记录,以及飞机的“三证”,文件资料的交接应由双方签署交接确认文件。最终承租方办理完“三证”及加入运行规范后,开始进行飞机交付。交付地点为银川市花博园通用机场。
8、租赁期满,最终承租方应将标的飞机及相关飞行手册、发动机手册、飞机履历本、发动机履历本和相关维修记录,以及飞机的“三证”完好退还出租方,由双方签署接受证明,退还的飞机应完好和处于适航状态,交机地点为银川市花博园通用机场。
9、该项目标的可分别出租。

租赁期限:1年

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年租金50%,租赁期第6个月最后一周支付年租金25%,租赁期第9个月最后一周支付年租金25%。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法
1、如非因出租(对外承包)方原因,意向承租(包)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方及交易所将有权扣除意向承租(包)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先用于补偿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包)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承租(包)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包)方均不应价的; 
(4)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意向承租(包)方未与出租方达成租赁(承包)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租金和服务费的;
(5)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承租(包)方,最终承租(包)方未与出租方达成资产租赁(承包)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租金和服务费的; 
(6)最终承租(包)方未按照出租方要求的时间进行标的物移交的; 
(7)最终承租(包)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出租方进行标的移交的; 
(8)最终承租(包)方在标的移交过程中未经出租方同意进行施工,或未能尽到安全施工义务,以至损害出租方合法利益的。 
2、意向承租(包)方未能成为最终承租(包)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包)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承租(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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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出租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出租公告。本所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和官方网站(www.ntree.com.cn)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承租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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