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附着物】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路西路南侧、宏图南街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蓝宝石代建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项目

文摘   2024-12-10 17:17   宁夏  

公告及报名期限:2024-12-09 至 2025-01-06

挂牌总价:28740万元

保证金总额:200万元

保证金账号:9902001808249716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

户名: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标的所在地:银川

咨询电话:0951-8360861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本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该标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即接受现状,特请意向受让方注意风险防范,谨慎抉择。 
2、本项目不因意向受让方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而改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被确认有效,即应签署竞价承诺参加后续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竞价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应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按所报价格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价款及服务费。若因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导致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按规定出价竞得所转让资产。 
3、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土地证、房产证及部分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系转让方曾用名。
5、土地证号为银国用(2012)第60131号、银国用(2013)第60131号的两块土地及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6068561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6068560号的两间厂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本次转让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6、本次转让建筑面积共84288.19平米,共11个单体,其中:2号厂房、3号厂房、2号生产厂房、淘棒车间、特气危化仓库等5个单体已办理不动产证,辅助用房、食堂、门房等6个单体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7、本项目资产为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蓝宝石代建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明细详见《资产明细清单》。截至评估基准日时,由于部分工程尚未结算,本项目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完成相关工程款结算。
标的简况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


本项目资产为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蓝宝石代建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标的具体信息详见资产明细清单。

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将报名资料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提交。
2、报名需交纳相对应保证金(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递交申请则视同承诺以下事项:
(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标的资产现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存在的瑕疵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四至、面积、租赁情况、未办证建筑物能否办理产权登记、房产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等);
(2)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3)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账户;
(4)标的资产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受让标的资产后,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开始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手续,由最终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同意本次标的资产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标的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方同意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8)本方已知悉并接受转让方与承租方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全部内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置于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与瑕疵,愿完整履行交易程序,承担相关风险。
5、标的按现状转让,瑕疵及使用现状不影响交易及价格。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标的资产中2号、3号厂房及配套设施、2#生产车间、掏棒车间、特气、危化仓库及配套设施均已出租,租赁期至2036年4月12日止,原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交易所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7、项目成交后,最终受让方须同意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部分房产及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后200个工作日内解除抵押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9、本项目标的整体转让,标的明细详见《资产明细清单》。
10、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资产明细清单等。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法
保证金保证事项:
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保证金处置方式:
1、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将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竞价过程中互相串通、结盟,损害竞价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竞买人参与正当竞价的;
(5)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6)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7)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阻碍协议生效的; 
(8)最终受让方未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资产移交的; 
(9)最终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的; 
(10)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 
2、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3、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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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转让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转让公告。本所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和官方网站(www.ntree.com.cn)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受让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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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宁夏地区唯一一家自治区国资委选择确定、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国有产权交易专业机构。是依法组织企业国有产权、金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涉诉国有资产、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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